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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立法目的、作用与调整对象

更新时间:2023-10-08   浏览次数:4553 次 标签: D205【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文章摘要:

(1)《物权法》立法目的、作用与调整对象。(2)《民法典》物权编的调整范围(第205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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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立法目的 回目录

物权法立法目的(立法宗旨)——(静态)秩序、(动态)安全。

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物权法》完善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财产权(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有价证券等四大财产权)的法律体系;

3.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物权:

(1)明确物的归属——通过确定物权归属规则,明确物权的归属(物权确认是物权保护的前提);

(2)发挥物的效用——物尽其用是物权法追求的立法目标之一,即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都要以发挥物的最大效用与最大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从而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

(3)保护权利人物权——通过规定物权的保护途径、方式,保护权利人受侵害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作用 回目录

定纷止争(物的归属)、物尽其用(物的利用)。

物权法调整对象 回目录

物权法调整对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1.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物的归属和物的利用两个方面民事财产关系。

2.物权法不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精神产品关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从所有到利用”反映了现代物权法的一种发展趋势。

《民法典》物权编的调整范围(第205条) 回目录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1.物权篇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的物的归属和利用的关系;

2.物权篇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即“民事关系”)——(1)物的归属产生民事关系;(2)物的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宪法》

  第六条第一款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要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动,之所以需要依法通过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是由物权具有绝对排他性效力这一权利属性决定的。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时,既要准确把握物权登记的制度功能,严格贯彻物权公示制度,又要根据案件类型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合理确定物权的归属。在一房多卖的案件中,要分别根据登记公示、占有、价款交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等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房屋拆迁纠纷中,要重视拆迁补偿权利的特殊性,合理解决与其他权利的冲突;要正确认识农村土地权益对集体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与生存保障功能,慎重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条件,以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保护。

——奚晓明:《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新形势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民事审判工作新篇章——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1年6月23日),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总第46辑)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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