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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敲诈勒索罪

更新时间:2020-06-16   浏览次数:2532 次 标签: 金牌辩护

文章摘要:

【目录】1.什么是敲诈勒索罪?2.什么是敲诈勒索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敲诈勒索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敲诈勒索罪犯罪主体?5.什么是敲诈勒索罪犯罪主观方面?6.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有哪些区别?7.敲诈勒索罪如何量刑处罚?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敲诈勒索罪

作者: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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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九、“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   

  四、常见罪名的量刑   

  (十)敲诈勒索罪   

  l、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敲诈数额达到较大1000 元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数额达到巨大10000 元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手段、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每增加3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数额每增加30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多次敲诈勒索的;   

  (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4、因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7]7号)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闽高法[2015]26号(2015年7月14日修订版)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敲诈勒索达到数额较大起点 2000 元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 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 1000 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3)敲诈勒索达到数额巨大起点 5 万元的,或者敲诈勒索数额达到 4 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敲诈勒索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 30 万元的,或者敲诈勒索数额达到 24 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数额每增加 1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2)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数额每增加 3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3)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每增加 6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4)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但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上的,每增加敲诈勒索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数额较大以上,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

(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4.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因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2)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50%。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林华明等敲诈勒索案

【裁判摘要】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要考察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抢劫是被害人迫于暴力或者将有实施的暴力而造成精神上的恐惧,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则是被害人迫于将要实施的暴力或毁坏财物、名誉等造成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于当场或事后交出财物或者出让其他财产权利。  

·夏某理等人敲诈勒索案

【裁判要旨】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信访人的不当行为,不宜轻易地作犯罪处理。

·廖举旺等敲诈勒索案——对农村征地纠纷引发的“索财”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因农村征地中对土地补偿费不满而引发的纠纷,被告人系作为村民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张舒娟敲诈勒索案

——利用被害人年幼将其哄骗至外地继而 敲诈其家属钱财的能否构成绑架罪

【裁判要旨】区别勒索型绑架罪还是诱拐型的敲诈勒索罪,关键就是要确定被告人是否真正绑架了被害人,也即其行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是否严重危及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夏鹏飞、汪宣峰抢劫、敲诈勒索、盗窃案

——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是否需要数罪并罚

【裁判摘要】先基于一个图财目的,在犯罪过程中,又产生了另一个暴力图财的犯意,先后实施了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犯罪行为,一为抢劫,另一为敲诈勒索,且在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继续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两者之间不存在目的和行为的牵连关系,故应分别定罪,两罪并罚。

·熊志华绑架案

【裁判摘要】敲诈勒索罪和以胁迫为手段的抢劫罪的区别在于二者所采取的威胁方式、内容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征。敲诈勒索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实现勒索目的的方式不同。

·陈宗发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

【提示】杀死被害人后,再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

【裁判摘要】将被害人杀死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邓华敲诈勒索、强奸案

【提示】偷开他人汽车后,以拿钱赎车为条件勒索车主钱财,其行为是定盗窃与敲诈勒索两罪,还是只定敲诈勒索一罪?

·王忠强等抢劫案  

【问题提示】以乘车碰伤为由,采用殴打、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身上部分钱财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要点提示】以乘车碰伤为由,采用殴打、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身上部分钱财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利用暴力而非讹诈取得他人财物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盛伟、闫德武以敲诈勒索形式实施的抢劫案  

【要点提示】抢劫罪中的“胁迫”具有内容的暴力性与付诸实施的当场性,并当场获取财物。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不具有实施的当场性,否则即为抢劫罪。

【裁判要旨】逼迫被害人签订借据,后又当场实施暴力抢得财物,并挟持被害人去金融机构取款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敲诈勒索罪转化为抢劫罪)。

·杨光炎盗窃案  

【问题提示】秘密窃取财物后,又以所窃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对方索取钱财,应如何定罪?

【要点提示】秘密窃取财物后,又以所窃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对方索取钱财的行为,符合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 构成特征的,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裁判要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后,以所窃取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符合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构成特征的,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断。

·孙吉勇利用他人过错敲诈勒索案  

【问题提示】持“欠条”索款能否构成“勒索”?

【要点提示】被告人得知被害人与其妻子有性关系之后,以暴力胁迫被害人给其出具巨额欠条,并在持该欠条向被害人处索要“欠款”未果的情况下,其凭据该“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偿付该“欠条”所载明的钱款,其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没有债权的事实基础,胁迫他人出具债权凭证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设骗局勒索钱财的罪名认定——梁成志等敲诈勒索案  

【裁判要旨】设立赌博骗局,并向被骗的被害人胁迫索要赌债,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彭文化敲诈勒索案  

【问题提示】以利用领导权势损害被害人切身利益的手段进行要挟,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威胁?

【要点提示】以利用领导权势损害被害人切身利益的手段进行要挟,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以揭露隐私为手段的当场胁迫应认定为敲诈勒索——李书辉、韩小霞、李国梁敲诈勒索案  

【裁判要旨】使用暴力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伤害,而使其内心产生恐惧心理,以揭露隐私为手段的当场胁迫行为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王明雨敲诈勒索案  

【问题提示】认定敲诈勒索行为,是否应先明确产权关系?以胁迫方式索取未超出自己产权的财产行为应否定性为敲诈勒索行为?

【要点提示】

  认定敲诈勒索行为应先明确产权关系。

  以胁迫方式索取未必超出自己产权的财产行为,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雷政富受贿案——以不雅视频相要挟,使他人陷入心理恐惧,向他人提出借款要求且还款期满后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的,是否属于敲诈勒索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项,还款义务最终被免除的,是否属于受贿

【裁判要旨1】以不雅视频相要挟,使他人陷入心理恐惧,向他人提出借款要求且还款期满后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的,属于敲诈勒索。

【裁判要旨2】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项,还款义务最终被免除的,属于受贿。

·冉亮等敲诈勒索案——恶势力的准确认定

【裁判要旨】对恶势力的认定,要结合犯罪本质、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等方面综合而定。被告人虚构事实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后以威胁等手段索取钱财或强迫搬离的行为,应综合考虑犯罪客体、犯罪本质、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自愿性,并结合牵连犯等理论,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徐某某敲诈勒索案

【解读】被告人以其持有的公司工作人员加班费、工资表等财务资料作为筹码,威胁公司给付人民币60万元,否则将予以公开。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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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金牌辩护:敲诈勒索罪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