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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21-02-17   浏览次数:3488 次 标签: D206【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D207【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D208【物权公示原则】 D116【物权法定原则】

文章摘要:

《物权法》基本原则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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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回目录

民法典第206条第1款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1.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解读】

2.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3.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回目录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市场经济要求)是指国家、集体、私人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物权平等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平等保护四类物权、四类物权主体:

(1)国家物权; 

(2)集体物权; 

(3)私人物权; 

(4)其他权利人物权(公益性基金会等权利人)。 

2.平等保护内容:主要是指各种市场主体对相同的物权具有同等的权利,适用相同的市场交易规则,当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侵害人应当承担同样的民事责任。

(1)任何主体在设定和转移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规则;

(2)各类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应平等遵循物权行使规则; 

(3)物权发生冲突时,各类物权主体都应当使用平等规则解决纠纷;

(4)物权受到侵害时,各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提示】

①物权法是从财产所有权关系(物权关系)的不同主体(国家、集体、私人)进行界定;

②民法通则是从民事主体(法人和自然人)的角度进行规范。 

物权法定原则 回目录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解读】(1)《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法定原则;(2)《民法典》在总则篇第116条规定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 回目录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解读】(1)《物权法》第6条规定物权公示原则;(2)《民法典》第208条规定物权公示原则。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回目录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是指指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解读】

(1)《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取得和行使物权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2)《民法典》总则篇第8条规定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 回目录

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是指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68页]:

1.本条中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等其他法律文件;

2.对物权另有规定的其他法律应当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致。

【解读】《民法典》物权法篇未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传统物权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原则(实际上只有物权绝对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三项原则):

物权绝对原则:体现物权本质属性,反映物权法根本价值。

物权法定原则:明确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符合物权法的立法宗旨。

物权公示原则:将物权存在和变动公示于世,符合物权法的技术要求。

④其他派生原则:

A.一物一权原则;

B.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C.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

D.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我国物权法未明文规定物权公信原则)。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 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三条【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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