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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

更新时间:2017-01-02   浏览次数:107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暴力取证罪】【刑法第247条】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四)暴力取证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三十七、暴力取证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2、五次以上或者对五人以上暴力取证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的;

  2、七次以上或者对七人以上暴力取证的。

·周建忠暴力取证案——暴力迫使证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按手印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暴力迫使证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按手印是暴力取证的一种表现形式。暴力取证致人轻伤的,仍应以暴力取证罪定罪处罚,不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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