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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原则

更新时间:2020-09-05   浏览次数:3675 次 标签: D208 【物权公示原则】

文章摘要: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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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公示 回目录

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必须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公示制度 回目录

公示制度的内容包括物权的公示方法与物权的公示效力两项:

1.物权的公示方法:

(1)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

(2)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权利享有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作为变更的公示方法。

2.物权公示效力:法律通过赋予登记于占有、交付的公信力,使社会知悉物权的享有与变动情况。

3.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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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以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为客体的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外,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其公示方法:

①占有为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②交付是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③《民用航空法》、《海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明确要求登记并以登记作物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件;

④《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机动车抵押和机动车物权消灭等必须办理登记(不是以登记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件);

⑤凡是占有除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外的动产的人即可以认定为该动产的物权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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