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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更新时间:2022-02-15   浏览次数:3154 次 标签: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章摘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罪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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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2.本罪属于情节犯,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犯罪客体:公民个人信息权 回目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个人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隐私不得侵犯、由此带来的财产权利以及限制他人非法收集、转让和出售的权利。

犯罪对象:公民个人信息 回目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1.个人信息定义类型:

(1)个人信息型或关联型定义:个人信息包括人之内心、身体、地位及其他有关于个人一切事实、判断、评价等所有信息在内;

(2)隐私权型定义:个人信息系指社会中多数所不愿向外透露者,或是个人极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者;

(3)识别型定义(主流学说):个人信息是指那些据此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私有信息。

2.个人信息特征:

(1)个人信息主体是自然人:个人信息主体不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组织;

(2)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直接识别[直接信息]和间接识别[间接信息]的有关本人信息的总和;

(3)个人信息的保密性:个人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限于少数人知道。

3.个人信息权利属性:

(1)隐私权说;

(2)所有权说;

(3)[新型具体]人格权说。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1.非法出售、提供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提示】违反信息控制人单方承诺或者特定行业规范承诺对个人信息加以自律性保护的,不构成本罪。

(二)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的行为:

(1)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一定价格卖与他人,自己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

(2)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将自己履行职务过程中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出售以外的方式提供他人的行为(不包括自己使用的行为,自己非法使用行为不成立本罪)。

A.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B.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三)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数量、次数较多,获利较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给公民个人生活或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所出售、非法提供信息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等。

3.窃取或者非法获取行为: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实施了窃取或者其他方法(收买、诈骗、贿赂等方式)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A.窃取;

B.其他方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2)情节严重。

犯罪主体 回目录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1.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2.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事处罚 回目录

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

(1)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从重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单位犯罪:单位犯本罪的,依照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1:情节严重1 回目录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陈其象律师提示2:情节严重2 回目录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陈其象律师提示3:情节特别严重 回目录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

陈其象律师提示4:罚金刑 回目录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陈其象律师提示5:从宽处罚 回目录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陈其象律师提示6:条数认定 回目录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陈其象律师提示7:罪名认定 回目录

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谢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手机定位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裁判要旨】手机定位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手机定位信息的,应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周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购买公民电话通话清单后又出售牟利的,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不具备特定身份的人非法购买公民通讯清单后又出售牟利的,不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周某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1】未经授权擅自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应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裁判要旨2】涉案信息数量不大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除了涉案信息数量外,量刑时还应综合考虑犯罪动机、犯罪手段、信息类型、犯罪后果等方面的因素。

·广元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川0802刑初423号

【要旨】装饰工程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从他人处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公司和公司直接负责公司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浙1082刑初898号

【要旨】被告人利用民警身份,以多种方法长期非法获取与其有矛盾的人员及关联人员的个人信息,用于公报私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48祝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苏1181刑初348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因此,孙××、刘×律师作为刘××的委托代理人,有权调取与刘××诉祝某民事诉讼案件相关的证据,丹阳市档案局在孙××、刘×提交上述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件材料后,有义务向孙××、刘×提供其保存管理的与前述民事诉讼案件相关的祝某与张××的婚姻登记信息材料。并且,孙××、刘×调取该婚姻登记信息材料后,即用于提起前述民事诉讼,祝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孙××、刘×将此信息材料用于其他非法事项,故孙××、刘×调取婚姻登记信息材料以及据此提起上述民事诉讼的行为均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