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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9-05   浏览次数:3226 次 标签: D114 D115 特定物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 【物权客体】

文章摘要: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又能够为人所实际控制及支配的物质客体(有体物、自然力)。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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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又能够为人所实际控制及支配的物质客体(有体物、自然力)。 

物的构成特征 回目录

1.物须存在于人体外部、具有非人格性: 

(1)人体不是法律上的物:处分尚未与人体分离的人体一部分仅以不违反社会公德为限; 

(2)能与人体分离出来的人体一部分可以成为物。 

2.民法上的物须为人力(具体人还是整个人类存在疑问)所能支配(使用、收益、处分)的物。 

3.物须能满足人的需要(对人有价值,包括物质利益、精神利益在内)并且具有稀缺性。 

4.物须具有独立成为一物的独立性:

(1)有体物;

(2)人力所能支配的自然力;

(3)具有独立性的空间。 

5.三种特殊物:

(1)货币(占有推定所有); 

(2)尸体;

(3)企业。 

物分类 回目录

1.有体物和无体物 

(1)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形状、体积等,能够为人的感觉所直接感知的物;

(2)无体物:是指不具有一定形状、体积等,不能为人的感觉所直接感知的自然力、权利、虚拟物品等。 

2.动产和不动产

3.公有物和私有物

(1)公有物:是属于公共所有的物(公众共有物、国家所有物、地方政府物、团体所有物、法人所有物)。 

(2)私有物:是指属于私人所有的物。 

4.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普通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是指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行政法规一定程度限制的物。 

A.自然资源使用权; 

B.麻醉药品; 

C.黄金及其制品; 

D.其他限制流通物。 

(3)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在普通民事主体之间流转的物(土地所有权,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文物等,军用武器、弹药,毒品等):

A.性质:属于限制流通物范围; 

B.合同效力: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的合同无效(不能生效)。 

5.特定物和种类物:

(1)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法律关系主体的指定而被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

(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能够以品质、质量、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可以经由民事主体选择、确定而成为特定物)。 

6.可分物(可代替物)和不可分物(不可代替物): 

(1)区分标准: 

A.是否具有独立特征; 

B.因法律关系主体的指定而特定化。

(2)区分意义: 

A.确定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客体、标的物; 

B.物的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7.主物和从物

8.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1)单一物:是指形态上能够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

(2)结合物(合成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独立物。 

(3)集合物(聚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物/结合物集合而成,各物仍保持其独立存在的物。

(4)其他: 

A.对于结合物:原则上权利应当存在于物的整体;在物的组成部分不应存在独立权利。 

B.对于聚合物:其整体不应作为一个权利客体;权利应存在于各个独立单一物或结合物上。 

C.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财团抵押例外。 

9.有主物和无主物:有主物和无主物是指所有人明确或者没有所有人的物。 

(1)标准: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 

(2)区分意义:是否使用先占取得不同。 

(3)确定无主物的归属: 

A.《民通》第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B.《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道德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10.消耗物(消费物)、非消耗物(不消费物):

(1)标准:根据物使用方面特性。 

(2)意义:主要在于确定合同的标的物。 

(3)消耗物:是指经过一次使用即丧失、不能保持其原来的性质、状态和使用性能的物。

(4)非消耗物:是指经过多次使用仍能保持、基本保持原来性质、状态、形状和使用性能的物: 

A.非消耗物是在使用中被逐渐损耗而实现其经济价值的物; 

B.非消耗物的所有人以特定时期内的折旧费形式收回其成本。 

11.原物和孳息 

12.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1)标准:能否进行分割、分割后是否会损害其用途、降低其价值。 

(2)区分意义:便于共有物分割和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3)可分物:是指凡是可以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4)不可分物:是指凡是不能进行实物分割、已经实物分割即会使其失去原有用途或降低其价值的物。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1)我国《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动产(均为有体物);

(2)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担保法》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判决交付的特定物灭失后如何折价问题的复函

【摘要】如被执行人有该种类物,执行法院直接执行即可;如被执行人无该种类物,应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依判决购买该种类物偿还债务;被执行人拒不购买交付的,执行法院可以该种类物的现时市场价格及运费确定其债务数额,命被执行人预行交付;拒不交付的,可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锡国泰彩印有限公司与荆沙市新力食品厂、荆州市新力实业有限公司印制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提示】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以合同内容确定管辖权。

【摘要】本案所涉合同名称虽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但合同中约定了工艺“六色印刷干式复合半成品,按需方提供光盘制版、生产”等内容,即彩印公司所供“经济包”系列的各种卷膜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结构、规格、工艺,以自己拥有的技术、设备和劳动进行印制并交付的,且卷膜印有食品厂的商标、厂址,为食品厂特殊要求的特定物,不能向其他厂家销售。因此,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本案应定为印制合同,故应确定加工行为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为合同履行地。荆州市沙市区法院虽立案在先,但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无锡市,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管辖。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民事裁定应依法予以撤销,并将全案诉讼材料移送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应依法公平、公正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郑州亚细亚五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董桂琴等50家商户能否行使取回权问题请示的答复

【摘要】委托收取销售货款的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对所收取的货款开立专门账户加以管理,即代收的货款没有特定化。由于货币作为动产的特殊属性,对没有特定化的货款不具有所有权关系,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中不能行使取回权,可以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