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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和从物

更新时间:2023-02-05   浏览次数:2671 次 标签: D320【从物所有权的转移】 主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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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和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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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1.主物是指在两个独立而有又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用的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2.从物是指在两个独立而有又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用的物中,出于附属地位,起辅助、配合作用的物:

(1)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从物是一个独立的物(有独立所有权)、不是主物的成分。

(2)从物须辅助并且是经常辅助主物使用。

(3)须在交易上视为从物。

3.我国民法学界一般认为主物与从物须同属于一个人。

【理解与适用】从物具有以下显著的特点:其一,与主物不能分离,若主物离开从物,将缺少某一使用功能;其二,若从物离开主物,其特有的功能将闲置;其三,与主物同为一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66

主物和从物区分标准 回目录

两个物理上相互独立而在用途上互相联系的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

主物和从物立法规定 回目录

1.《民通》及其意见未采用主物和从物的概念;

2.《合同法》第164条区分主物和从物。

主物和从物区分意义 回目录

1.就主物处分其效力及于从物,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物权法》第115条)。

2.就主物解除合同其效力及于从物(《合同法》第164条)。

3.就主物所有权的一定限制其效力及于从物。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条【从物所有权的转移】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十条【抵押权及于从物】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前,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一并处分。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从物随主物转让】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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