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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和孳息

更新时间:2023-02-05   浏览次数:2988 次 标签: D321【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 原物 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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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和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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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和孳息区分标准 回目录

两个物之间产出与被产出关系。

原物 回目录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性质,依法律规定产出新物的物。

孳息 回目录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1.天然孳息:是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

(1)天然孳息须与原物分离。

(2)天然孳息的收取由《物权法》规定:

A.由所有权人取得;

B.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C.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读】天然孳息特征:(1)天然孳息是派生之物、收益之物;(2)天然孳息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静态财产的体现;(3)天然孳息存在于绝对法律关系,是静态的财产;(4)天然孳息通过事实行为取得;(5)天然孳息的物质形式是货币以外的动产;(6)天然孳息的取得都是因他人用益自己的财产。

2.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规定所产生的收益。

(1)法定孳息的收取由债法规定。

(2)法定孳息收取规则:

A.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解读】法定孳息特征:(1)法定孳息是拟制的孳息,是用益他人财产的对价;(2)法定孳息是交易之物(作为对价的物);(3)法定孳息是债权法律关系客体(给付)的给付物(标的物),是商品交换的产物,是动态财产的体现;(4)法定孳息存在于相对法律关系(用益法律关系),是财产流通的表现;(5)法定孳息通过法律行为取得;(6)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是货币(有例外);(7)法定孳息取得只能是传来取得;(8)取得法定孳息总是以债权人的“身份”而不是以物权人的“身份”。

原物与孳息转移关系 回目录

1.原物所有权转移的,孳息所有权同时转移;

2.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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