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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抢夺罪

更新时间:2018-07-06   浏览次数:3779 次 标签: 金牌辩护

文章摘要:

【目录】1.什么是抢夺罪?2.什么是抢夺罪犯罪客观方面?3.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如何定罪处罚?4.行为人骑摩托车、开汽车猛力抢得行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5.抢夺罪与抢劫罪有哪些区别?6.什么是抢夺罪既遂标准?7.抢夺罪如何定罪量刑处罚?8.福建省抢夺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多少?9.什么是抢夺罪“从重处罚情节”和“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什么是抢夺罪免于刑事处罚情形?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抢夺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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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   

    四、常见罪名的量刑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数额达到较大1000 元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数额达到巨大10000 元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数额达到巨大起点80%,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数额达到特别巨大50000 元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或者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80%,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夺数额较大的,数额每增加3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2)抢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每增加5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3)抢劫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额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4)因抢夺致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   

   (5)因抢夺致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6)抢夺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具有下列两种情形以上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已作为加重处罚条件的情节不重复适用: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3)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4、确因生活、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7]7号)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抢夺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闽高法[2015]26号(2015年7月14日修订版)

(八)抢夺罪 267

1.构成抢夺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 2000 元起点的,或者抢夺公私财物价值达到 1000 元,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抢夺达到数额巨大 5 万元起点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抢夺达到数额特别巨大 25 万元起点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4)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1)抢夺数额较大,或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构成抢夺罪的,数额每增加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15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2)抢夺数额巨大的,数额每增加 25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抢夺公私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且数额未达到 5 万元的,抢夺数额每增加 1500 元, 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3)抢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额每增加 3 万元, 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4)因抢夺致轻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每增加抢夺致人死亡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但是确定量刑起点时已予评价的除外。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郭学周故意伤害、抢夺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被害人逃离后,行为人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遗留在现场的财物,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若并非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逃离后遗留在现场的财物的,不构成抢劫罪,应以抢夺罪论处,并与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王成文以借打手机为名骗取他人手机后携机逃跑构成抢夺案  

【要点提示】以借打手机为名,骗取手机后乘被害人不备公然携机逃跑的,构成抢夺罪。

【裁判要旨】以借用财物为名,骗取财物后乘人不备公然携财物逃跑的,不构成诈骗罪,应以抢夺罪论处。

·亢红昌抢劫案——无故殴打他人后临时起意乘机夺财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无故殴打他人后临时起意乘机夺取财物的,应以抢夺罪论处。

·李丽波抢夺案——抢夺本人因质押而被第三人保管的财物,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乘人不备公然开走的系自己所有的已经依法质押给他人财物,符合抢夺罪的构成特征,且数额较大,应当以抢夺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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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金牌辩护:抢夺罪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