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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案

更新时间:2021-09-23   浏览次数:4933 次 标签: 抢劫罪 故意伤害罪 盗窃罪 转化型抢劫 当场使用暴力 自首 实行过限

文章摘要:

[第86号]王某某等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案——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适用
【裁判摘要】共同盗窃行为被发觉后,没有使用暴力的共同犯罪人不应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使用暴力的行为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1】转化型抢劫的当场,是指犯罪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即被发觉而被追捕的过程。
【裁判要旨2】在盗窃、诈骗或者抢夺公私财物过程中,单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他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认定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裁判要旨3】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之后,盗窃财物的数额、对象和使用暴力的程度和后果,均视为抢劫罪的量刑情节。
【裁判要旨4】一人犯数罪,但只对其中一罪自首的,自首从轻的效力及于自首之罪。
【裁判要旨5】在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故意而实施的行为,属实行过限;对于过限行为,其他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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