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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更新时间:2020-04-17   浏览次数:2616 次 标签: 金牌辩护

文章摘要:

【目录】1.什么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什么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犯罪主体?5.什么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犯罪主观方面?6.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如何定罪量刑处罚?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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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

   七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章菊芳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问题提示】行为人没有完全支付土地转让金,也没有进行任何投资建设,以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将竞拍的土地使用权随同公司一并转让的行为如何定性?

【要点提示】行为人在没有完全支付土地出让金且没有进行任何投资建设的情况下,以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将通过竞标拍得的土地使用权随同公司一并转让,如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肖亚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提示】村民组长组织村民与他人私自签订《征地协议书》购买集体所有土地,村民组长将土地款均分给本组村民,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桐柏县城郊乡熊壕村下壕组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提示】村民小组以牟利为目的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获利,虽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群众代表或群众签字同意,但未按照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报乡级政府批准,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主观要件并未要求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仅要求以牟利为目的,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摘要】下壕组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未获得乡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集体所有的24亩土地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非法获利3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系单位犯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发明作为下壕组的组长,对下壕组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下壕组、陈发明上诉称“下壕组转包土地符合法律规定且无非法牟利目的”的理由,经查,下壕组以牟利为目的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获利34万元,虽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群众代表或群众签字同意,但未按照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报乡级政府批准,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主观要件并未要求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仅要求以牟利为目的,故对该理由不予支持。

·廖渭良等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非法占用园地、改变园地用途的能否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非法占有园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的,应以非占用农用地罪论处。

【裁判规则】单位擅自转让土地使用并改变用途,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朱某甲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裁判摘要】被告人朱某甲、吴某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出让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开发和利用,就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将土地作价非法转让、倒卖牟利,其实质是倒卖土地使用权,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甲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转让土地使用权,以转让股权的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是有效的,股权转让不等同于土地转让,不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辩护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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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金牌辩护: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