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境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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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立案标准
(二)骗取出境证件案
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要点提示】行为人骗取出境证件之目的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才成立骗取出境证件罪。
【裁判要旨】不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以营利为目的骗取出境证件并出售的,不构成骗取出入境证件罪,应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论处。
【要点提示】在多人参与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对瞒骗同伙干"私活"的行为,是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还是共同犯罪行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私活"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那么不应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从而不影响共同犯罪的认定。
【裁判要旨】在多人参与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对瞒骗同伙私自实施不法行为,若该不法行为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
·袁闵钢、包华敏骗取出境证件案——具有中国国籍同时又持有外国护照的被告人的国籍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也就是说,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中国公民定居外国;二是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而本案被告人1989年底受日本公司委托进驻××国××市工作,1993年2月以投资移民的方式花高价买取了××国护照,加入××国籍,1993年4月归国。袁闵钢只是购买了××国护照,实际上并未在××国定居。因此,被告人不符合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法定条件,在其未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并获有关部门批准以前,其仍具有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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