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罪名   

聚众斗殴罪

更新时间:2018-07-06   浏览次数:2907 次 标签: 聚众 斗殴 聚众斗殴罪

文章摘要:

【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1款】:聚众斗殴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漠视法纪的动机,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聚众斗殴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漠视法纪的动机,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聚众斗殴罪客体为公共秩序的安定。

    1.公共秩序是指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得确立的共同生活规则所维护的正常秩序;

    2.公共秩序包括:

    A.公共场所秩序;

    B.非公共场所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众人进行斗殴的行为。

    一、聚众:是指聚集多人在同一时空进行活动。

    1.聚众斗殴罪人数标准:认为应该是包括纠集者本人在内的3人以上;

    2.聚众斗殴罪人数标准的适用:适用于聚众斗殴的一方而非双方。

    A.只要聚众斗殴的一方达到3人以上就可构成聚众斗殴;

    B.聚众斗殴的相对方人数的多少不影响本方聚众斗殴罪的成立。

    二、斗殴:是指斗殴双方或者多方以暴力进行攻击,侵害对方健康的行为。

    1.斗殴双方或者多方以暴力(非暴力不能认为斗殴行为)进行攻击,侵害对方健康的行为。

    2.暴力实施的主体可以是一方、双方或者多方:只要一方采取暴力方式进行斗殴,均构成本罪;

    3.斗殴双方或者多方进行攻击的对象是对方的身体;

    4.聚众斗殴罪中所指的伤害健康的行为有程度限制:上限仅限于轻伤以下的危害结果(否则发生向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转化问题)。

犯罪主体 回目录

    聚众斗殴罪的(一般)主体: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1.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中的组织者(纠集者)、策划者、指挥者;

    2.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

刑事处罚 回目录

    聚众斗殴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1.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A.多次聚众斗殴的;

    B.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C.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D.持械聚众斗殴的。

    3.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内容 回目录

    一、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其“着手”应该是开始实施斗殴行为时。

    1.行为人实施斗殴行为就已经开始实施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行为;

    2.直至斗殴行为的实施完毕方告客观方面行为完成[既遂]。

    二、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转化前提: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有聚众斗殴犯罪事实的存在。

    A.转化时间限制: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

    B.行为人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

    2.聚众斗殴罪转化内容:

    A.主观内容的转化:由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向伤害的故意、杀人的故意转化;

    B.行为性质的转化:由聚众斗殴行为向故意伤害行为、故意杀人行为的转化;

    C.犯罪客体的转化:由公共秩序向人身权利的转化。

    3.转化结果: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1)对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行为人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对于没有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首要分子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3)对于没有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其他积极参加者应该这考虑其主客观因素予以认定:

    A.其他积极参加者主观上具有与其他人共同伤害、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行为又与造成的重伤/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该对其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B.其他积极参加者如果不具备这两个因素:仍应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4)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重伤、死亡结果是谁的行为所致:将首要分子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是适宜的。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六条[聚众斗殴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二

   (五)关于村民群体械斗案件

  处理此类案件要十分注意政策界限。案件经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后,要征求当地党委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把处理案件与根治械斗发生的原因结合起来,防止发生意外和出现新的矛盾冲突。

  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刑罚。处理的重点应是械斗的组织者、策划者和实施犯罪的骨干分子。一般来说,械斗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应对组织、策划的犯罪承担全部责任;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要注意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对积极参与犯罪的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适用缓刑;对被煽动、欺骗、裹挟而参与械斗,情节较轻,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要注意做好被害人的工作。对因参与械斗而受伤的被害人,也应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质;对因受害造成生产、生活上困难的,要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好,努力依法做好善后工作,消除对立情绪,根除伺机再度报复的潜在隐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7]7号)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i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闽高法[2015]26号(2015年7月14日修订版)

(十二)聚众斗殴罪 292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参与人数、次数、手段、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2)为争抢工程、建材等而引发聚众斗殴的;

(3)具有其他恶劣情节或严重后果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1)因对方寻衅而引起聚众斗殴的;

(2)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