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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更新时间:2020-09-05   浏览次数:24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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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变动规则有交付生效主义、非交付生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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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变动规则有(1)交付生效主义、(2)非交付生效主义。

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交付生效主义 回目录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动产交付:动产(现实)交付是指转移占有、占有转移(将自己占有物或所有权凭证转移他人占有)。

(1)交付对象:仅限于动产。

(2)交付实质:

A.将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布;

B.使人们能够从动产占有知道物权现状。

(3)交付内容:将动产占有从一方移转给另一方。

(4)交付功能:

A.实现占有功能:使新的物权人能够现实支配标的物动产;

B.公示功能:主要向公众公示物权设立、转移和权利负担。

2.动产占有:动产占有是指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1)占有性质:

A.事实说和权利说。

B.占有具有两面性:是基于事实的保护而产生的暂临性权利。

(2)占有构成:

A.占有事实(体系);

B.占有意思(心素):主观说、客观说、纯客观说。

(3)交付与占有关系:

A.交付作为物权变动(动态)公示方法,结果为占有转移(转移占有、受让占有)。

B.占有作为动产物权现实状态(静态)公示方法,是交付的结果(对物为管领的支配事实)。

动产物权变动的特殊规则:非交付生效主义(法律另有规定)  回目录

1.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2.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特殊规定;

3.动产抵押(合同生效规则)、动产留置特殊规则。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备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等物权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转让人的债权人不属于物权法第24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诉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借款,未实际交付实物出资的股东应承担什么责任?

【要点提示】

①公司股东实际出资没有到位的,应对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借款债务在不实出资数额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以动产实物出资的,应当将作为出资的动产按期交付给公司。未实际交付的,应当认定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没有实际到位。

【裁判要旨】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实际交付为准。股东以动产实物出资的,应当将作出出资的动产按期实际交付给公司;未实际交付的,应当认定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没有实际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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