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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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1.《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返还原物请求权又称为回复请求权、占有请求权,是指合法占有物的权利人请求现时无权占有其物的任何人返还占有权利。
返还原物请求权构成要件 回目录
1.须发生他人物权占有标的物的事实:
(1)无权占有:指无正当权源的占有,即占有人没有法律、合同上根据而占有他人之物。
A.自始无权占有:指占有之初即无正当权源;
B.嗣后无权占有:指本有正当权源,但因某种原因而失却正当权源。
(2)标的物指所有人所有物或他物权人合法占有的标的物。
2.请求权人须为失去占有之物权人(所有权人、他物权人)。
3.须相对人出现。
4.须相对人为现时的物权占有人。
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法律效力 回目录
1.原物返还(占有转移):
A.无权占有人应将所有物或标的物移交无权人占有(而非所有权返还);
B.无权占有人在返还原物时应恢复物的原有状态(已经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原物仍受正常损耗除外)。
2.孳息返还:罗马法“孳息随原物”规则。
A.恶意占有人返还全部孳息;
B.善意占有人返还现有孳息。
3.费用负担:物权人、相对人共同或者分别负担说。
4.物权法未规定添附物归属、相对人费用请求权、损失补偿等内容。
返还原物请求权相对人抗辩事由 回目录
1.有权占有的抗辩;
2.针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善意取得抗辩;
3.取得时效抗辩(物权法未规定)、消灭时效抗辩;
4.给付不能抗辩(不免损害赔偿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要点提示】在所有物返还请求之诉中,如果当事人承认自己占有双方争议的标的物,则占有人应当对该标的物的存在状态承担举证责任。所有权的法律保护方法有两种:物权的保护方法和债权的保护方法。对于当事人的所有权保护应当首先采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当物权保护方法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时,则应当考虑补充使用债权的保护方法。
·浙江宁波中院判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诉陈月琴返还原物纠纷案——基于生效法律文书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司法保护
【裁判要旨】基于生效法律文书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所进行的物权处分行为,虽因未依法办理宣示登记而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其获得相应物权保护的权利并不因此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