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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更新时间:2022-08-18   浏览次数:5247 次 标签: D122【不当得利】

文章摘要: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法律事实。

文章摘要2:

【注解】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第1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则上由被告承担《民法典》第122条“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即被告如主张存在一定法律关系构成“法律根据”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23.在依《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提出的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中,由谁来举证证明案涉得利“没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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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回目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法律事实。

1.须一方获得利益指通过行为人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其他事实,使得自己或者他人财产利益得以增加:

(1)积极财产增加:指财产权利的增强、义务减弱、财产范围扩大。

A.财产权利取得;

B.财产权利扩张;

C.财产利益上负担消灭;

D.占有利益的取得。

(2)消极增加:指财产利益本应减少但因一定法律事实反而未减少。

2.须他方受到损失:他方受到损失是指物权人的财产因行为人的行为或事件而减少、丧失。

(1)积极减少(积极损失):指物权人现有财产的减少;

(2)消极减少(消极损失):指物权人应得利益未增加。

3.因果关系:须一方收益与他方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原因事实之间的牵连关系)。

4.须获得利益无合法根据:获得利益无合法根据是指收益人获得利益没有合法原因、取得利益并继续保有利益欠缺正当性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返还 回目录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民通第92条)。

1.返还范围:

(1)善意收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

A.善意收益人是指不知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的人。

B.现存利益指请求权人提出返还请求时尚存的利益:收益人所取得利益原形、原物的孳生物、原物的变形利益、因原物所衍生的其他利益。

(2)恶意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范围为全部利益(加重义务):

A.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的人(自始的恶意收益人、嗣后的恶意收益人)。

B.加重的返还义务:对于已经不存在利益仍须返还、须赔偿受损人所受损害。

2.返还方式:

(1)原形返还:以原形(原物、孳息)尚存为前提。

(2)价额返还:物之原形不复存在只能进行价额返还。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关系 回目录

1.相同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行使的目的相同。

(1)使失去的财产和利益复归于物权人自己;

(2)不以返还义务人过错为返还责任的构成要件;

(3)相对人善意还是恶意对返范围都有影响。

2.区别:

(1)请求权性质不同:

A.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

B.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

(2)构成要件不同:

A.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一方无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致另一方受到损害; 

B.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一方无权占有另一方所有物或标的物,且物仍存在。

(3)请求权内容不同:

A.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B.返还原物请求权是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

(4)举证责任不同:

A.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请求权人须证明对方收益与己方受损因果关系; 

B.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请求权人须证明自己是物权人和对方为物权占有人。

(5)适用诉讼时效不同:

A.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适用短期诉讼时效; 

B.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或者适用长期诉讼时效。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区别 回目录

 1.构成要件不同: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一方遭损而另一方获利为要件,不以收益人过错为要件。

(2)损害赔偿请求权以一方遭损和行为人过错为构成要件,不以另一方获利为构成要件。

2.规范目的不同: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让受益人返还所受利益为目的、不存在填补相对人损失。 

(2)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填补相对人损失为目的。

3.责任形式不同: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责任形式只有返还不当利益。 

(2)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责任形式多样性。

陈其象律师提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回目录

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就原物毁损、灭失或者因其他法律或者事实上的原因返还不能时,受益人应当返还的不当得利范围作出规定,构成法律漏洞。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认为(备注:《南昌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刘某友、江西省福振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不当得利的善意受领人无现存利益的,不负返还责任》),参照《物权法》第二白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占有关系中占有物毁损、灭失时区分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分别对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赋予不同的权利义务、课以不同的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之规定,不当得利关系中,亦应区分受益人的善意与否,确定不同的返还义务范围。也就是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益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即受益人不知情,指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此时,如果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则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这个现存利益是指收益人受到返还请求时享有的利益,而不以原物的固有形态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2)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知情,指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此时,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已经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如果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所得利益的差额另加以赔偿。这实质上是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与赔偿责任的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判例集要.建工房产卷(下)》第764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陈述的处理】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物权法》第十九章 占有

   第二百四十一条【有权占有法律适用】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恶意占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及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时占有人的责任】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保护】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南昌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刘某友、江西省福振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不当得利的善意受领人无现存利益的,不负返还责任

【裁判观点】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适用,应进一步精细化地区分责任构成和责任范围。就责任构成而言,应符合以下条件: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致使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系属难点,除直接因果关系外,如在民事主体一方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另一方收到损失之间,基于公平理念和社会一般观念足以认定存在牵连关系的,亦应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构成不当得利。就责任范围而言,我国现行民法未就原物毁损、灭失时不当得利受益人的返还义务范围作出规定,构成法律漏洞。从法律适用的方法论角度,可以类推适用物权法中有关占有关系中占有人和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则,加以填补。即在确定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范围时,对现存利益和受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加以考量。区分受领人善意或者恶意,如受领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其返还义务的范围应以现存利益为限,没有现存利益的,不再负有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如受领人主观上为恶意,即使没有现存利益,也不能免除其返还所受不当利益的义务。

·勾某某诉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民申3292号

【裁判摘要】主张不当得利一方应当对欠缺合法依据承担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不当得利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与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缺乏证据时的诉讼捷径。《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2、另一方受到损失;3、一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4、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勾××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权利,应就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而言应就陈××收取其汇付的100万元款项欠缺合法依据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勾××在(2016)浙0603民初807号案件中陈述,案涉100万元款项系归还陈××于2012年3月1日出借给其的100万元。由于该款项系勾××主动给付,其给付对象及给付目的明确,不存在给付对象错误、误偿他人之债等错误付款的情形。勾××支付案涉款项,在主观上存在给付原因,其结果并非本人疏忽、误解所致,因此,本案缺失不当得利中“没有合法根据”的构成要件。虽然该判决认为勾××于2013年3月27汇付的100万元并非用于清偿陈××于2012年3月1日出借的100万元,但不能当然地得出陈××取得该笔款项欠缺法律上原因之结论。且勾××自认其与陈××丈夫王××经济往来频繁,亦认可所汇付给陈××的收款账号系王××提供,本案不能排除其他原因给付讼争款项的可能性。虽然陈××提交的承包合同、农业银行现金交款单、往来款明细一份等反驳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案涉100万元款项系来源于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归还的承包款,该100万元系勾××向王××归还该承包结算款的事实。但如前所述,本案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证明责任仍应由勾××承担,在勾××未能充分举证证明陈××收取案涉100万元款项欠缺给付原因的情况下,本案不当得利的事实不能认定,由此产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勾××承担。

·樊某某、史某某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34号

【裁判摘要】已支付购房款但未取得产权方能否起诉未支付购房款取得产权登记方构成不当得利?——樊××认为,生效判决认定史××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其未支付房款,故而构成不当得利。二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正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樊××已证明涉案房产为其向洛溪地产购买,而在该房产被认定为属史××所有的情况下,樊××有理由请求史××向其支付购房款。对此,史××须举证证明其已经向樊××支付了购房款,方可构成有效抗辩,否则,樊××关于史××未支付购房款而取得房屋产权构成不当得利的主张即为成立。质言之,樊××支付了案涉房产的购房款,但未能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与此相对应,史××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如不能证明已经支付了对价,其因此取得的利益正是樊××所遭受的损失,两者之间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此可见,本案的关键在于,史××能否证明其向樊××支付了购房款。二审法院认为,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史×ד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书导致自身受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明显错误,应予纠正。第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史××向樊××支付了购房款。在本案再审庭审中,史××认可本案存在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一是樊××从洛溪地产处购买案涉房屋,二是樊××将该房产转卖给史××,并主张其已经支付了购房款。......综上,史××不能证明其已实际向樊××支付了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应向樊××支付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及利息,以及与购房相关的转名费、印花费、房产证费等樊××交纳的税金或费用。

【摘要】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史××于2013年以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起诉樊××1的弟弟樊××2之后,樊××1便起诉请求确认其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此时双方对于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仍存有争议,直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生效判决后,案涉房屋才确定归史××所有。因此,樊××1知晓不当得利事实的时间应为该判决送达之日,其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17年6月8日,原审法院认定其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武汉轻工大学与湖北艳阳天旺角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935号

【裁判摘要】驳回不当得利起诉后又以其他案由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艳阳天公司在本案之前,先后以不当得利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其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系艳阳天公司以轻工大学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的诉讼,该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已作出(2016)鄂民终136号民事判决,认定轻工大学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艳阳天公司的诉讼请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审理过程中,艳阳天公司申请撤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民初4186号民事裁定,准许艳阳天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系艳阳天公司以承租房屋被收储,导致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基于与轻工大学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而主张相应补偿的诉讼。本案诉讼与前述已裁判生效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轻工大学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谢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民申295号

【裁判摘要】(1)原告应对产生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予以举证证明;(2)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谢××曾于2011年起诉案外人徐建坤要求归还10万元借款,在审理过程中,谢××提供的借条中借款人的签名经鉴定并非徐××本人书写,谢××遂申请撤回起诉。2012年9月,谢××再次以前案的中的10万元借条起诉徐××及陈××,要求该两人归还10万元借款,因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作出(2012)绍虞越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谢××的诉讼请求。现谢××主张陈××对诉争1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则谢××应对产生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有证据虽能证明谢××于2008年6月30日转账10万元至陈××,但谢××并未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予以举证证明,且谢××在前案及本案诉讼过程中均主张诉争10万元当初属于借款,系徐××向其所借的款项。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原审对其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249号

【裁判摘要1】认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四个构成要件: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法律根据——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不当得利对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有调节作用,其目的在于恢复民事主体之间在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的利益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上述两部法律就不当得利的表述虽略有差异,但据以认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并无不同,即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法律根据。

【裁判摘要2】一房二卖取得权属登记在后买受人可以对抗占有房屋在前买受人——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如出卖人已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在后买受人,则在前买受人纵然已占有该房产,在后买受人亦得基于所有权向其提出权利主张。在前买受人虽可基于买卖合同向出卖人主张包括占有在内的合同项下权利,但不得依据该合同对抗已经办理了权属登记的在后买受人。对于办理了权属登记的在后买受人而言,其取得了物权,当然对房屋享有占有、收益等物权权能,合同并不能成为在先买受人对房屋占有的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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