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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危险请求权

更新时间:2020-09-05   浏览次数:53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消除危险请求权又称为妨害预防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享有的消除危险(尚未发生但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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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第35条规定,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2.消除危险请求权又称为妨害预防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享有的消除危险(尚未发生但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请求权。

物权人的物权有受妨害的危险 回目录

物权即将受到妨害的威胁:

1.危险应当包括妨害物权行使或实现的危险;

2.妨害必须是将来发生的:在公力救济下,请求权人需对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举证。

请求权人为物权行使、实现受有危险的物权人 回目录

请求权人包括所有权或他物权的行使和实现受到妨害威胁的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 

相对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回目录

1.实施危险行为的人;

2.对危险物具有支配力的人。

消除危险请求权效力 回目录

1.相对人消除危险义务不以其主观上具有故意、过失为构成要件;

2.消除危险费用:原则上应由相对人负担、物权请求权人公平适当分担。

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排除妨害请求权关系 回目录

1.相同点:

(1)均属于物权保持请求权;

(2)都构成对他人物权妨害;

(3)都不考虑相对人是否具有过错;

(4)都要求相对人实施一定积极行为并原则承担费用。

2.区别:

(1)消除危险请求权针对现实妨害,通常只要求相对人作出一定行为。

(2)排除妨害请求权针对将来妨害,要求相对人作出、抑制一定行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排除妨害、清除危险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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