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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更新时间:2020-09-05   浏览次数:293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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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本质 回目录

1.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其本质在于表现和保护特定历史时期的所有制关系。

2.所有权是物权的原型、核心、基础。

3.所有权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独立物。

所有权特征 回目录

1.全面性(完全性):

(1)所有权为全面支配权;

(2)所有权人有权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全面、概括地对物进行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整体性(单一性、混一性):

(1)所有权为整体性权利,对标的物统一地支配力;

(2)所有权本身在内容、时间上不得加以分割。

3.弹力性:弹力性是指所有权地负担去除时,所有权立即回复其全面支配的圆满状态。

(1)弹力性附随于所有权设定他物权而设定;

(2)弹力性是所有权的固有属性。

4.恒久性:恒久性(永久存续性)是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1)当事人不得依合同限定所有权的存续期间;

(2)有关永久禁止所有物处分的约定无效。

5.限制性:所有权受法律(公法、私法)限制。

6.近代所有权的观念性:

(1)所有权系观念存在;

(2)不以对所有物地现实支配为必要。

所有权社会作用 回目录

1.法律规定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总和,即形成所有权制度:

(1)所有权制度决定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

(2)所有权制度为现代私法秩序的基本、所有权人在一定界限内对于所有物享有完全支配权。

2.发挥财产效用,优化资源配置。

3.促进激发社会财富积累,促成民主社会形成。

所有权种类 回目录

1.国家所有权:

(1)性质: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2)国家专属所有权的范围:①矿藏;②矿产资源;③水流;④水资源;⑤野生动物资源;⑥无线电频谱资源;⑦海域等。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本质属于法人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

(1)个人所有权;

(2)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法人、非法人所有权。

4.其他权利主体所有权: 

(1)社会团体法人财产权; 

(2)企业、非企业法人财产权; 

(3)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

所有权权能 回目录

所有权权能即所有权内容,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采取地各种措施和手段。

一、所有权权能性质:

1.所有权的不同权能表现所有权的不同作用、是构成所有权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

2.所有权权能是所有权的主要权能(非全部权能)。

二、所有权权能分类:

(一)所有权积极权能:

1.占有权能(事实权能);

2.使用权能(实现使用价值的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核心权能):事实处分、法律处分。

(二)所有权消极权能:所有权消极权利是指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1.我国民通、物权法均为明文规定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2.立法上通过物权请求权制度来实现。

(三)所有权占有权能:所有权的占有权能是指特定所有人对于标的物为管领的事实的权能。

(四)所有权使用权能:所有权的使用权能指依所有权的性能或用途,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不变更其性质情况下,对物加以利用权能。

1.享有使用权能前提条件:必须同时享有物的占有权能;

2.行使使用权能的本质: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3.使用权能区别于他物权的使用权(使用权包括对物的使用权能、占有权能、收益权能)。

(五)所有权收益权能:所有权的收益权能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1.新增经济价值类型:

(1)由原物派生出来的果实(天然孳息);

(2)因利用原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利润等等。

2.收益权能与所有权分离形式:

(1)所有人与经营人订立合同,与经营人按一定比例分享资产收益;

(2)所有人让与占有权、使用权、部分受益权,而保留部分受益权、/处分权;

(3)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占有权,使用权,全部受益权,而仅保留处分权。

(六)处分权能: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核心权能、最基本权能)。

1.事实处分:指对标的物进行实质上变形、改造、毁损等物理上事实行为。

(1)事实行为范畴;

(2)物的形体变更、消灭;

(3)物的使用价值利用。

2.法律处分:指对标的物所有权加以移转、限制、消灭,从而使所有权变动的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范畴;

(2)一般引起物权变动、物的价值利用;

(3)目的获得货币价值。

所有权取得、行使和保护规则 回目录

一、所有权取得规则:

《民法通则》第72条第1款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1.物权法规定的取得方式:

A.原始取得: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隐藏物、继承、受遗赠、公权力行为、事实行为等;

B.继受取得:法律行为取得。

2.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方式:

A.时效取得;

B.添附取得;

C.先占取得。

二、所有权行使规则:

1.所有权人自己行使所有权。

2.由非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物权法》第40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三、所有权保护规则|物权请求权种类: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即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所有人或者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要求无权占有、侵夺其物的人返还该物的请求权。

1.立法规定:

A.《民法通则》第134-1(四)“返还财产”;

B.《物权法》第34条“返还原物”[暂时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 

2.性质:属于主导性请求权。

3.构成要件:

A.请求权主体:主要是所有人、共有人、依法享有此项请求权的他物权人;

B.义务人:必须是所有物的现实占有人;

C.占有的不法性(即无权占有):指占有人在被请求返还所有物时没有占有本权而仍占有的情形。

(二)排除、停止妨害请求权:排除、停止妨害请求权(即所有物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占有人对他人虽没有剥夺其占有,但却妨害其权利正常行使、顺利占有的一次性侵害行为,可以请求予以排除的请求权。

1.针对占有妨害:指剥夺占有之外的一种物权侵害、占有侵害。

A.一次性妨害:排除妨害请求权;

B.持续性不断妨害:停止妨害请求权。

2.侵害人的责任归责原则:

A.妨害必须能够追溯到人的行为、人所建造的设施。

B.侵害具有(自始、嗣后)非法性。

3.法律效果:将受到影响的权利回复到从前圆满状态。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物妨害预防请求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财产的归属不因非物权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而改变(《公主岭市甲热力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等7人返还财产纠纷再审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权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基本内容】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专有】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民法通则》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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