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概念 回目录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行政行为。
不动产征收制度 回目录
1.两个前提:
(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2)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2.两个维护:
(1)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2)征收单位、个人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3.两个保障:
(1)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
(2)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征收原则 回目录
1.公用征收目的性原则:征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目的。
2.合法性原则: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公平补偿原则:征收必须实现予以公平补偿(征收补偿条款:征收的唇齿条款、征收一揽子条款)。
征收构成 回目录
1.征收主体:只能是国家。
(1)《物权法》未规定征收和征用的主体;
(2)《宪法》第10-2条规定为“国家”。
2.征收对象:
(1)仅限于不动产:
A.集体所有土地;
B.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不属于征收范围:动产、其他无形财产。
征收补偿 回目录
1.征收补偿原则:
(1)谁收益谁补偿原则;
(2)区别对待不同补偿原则。
2.征收补偿范围:
(1)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A.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费用。
B.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C.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2)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A.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B.征收个人住宅,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3.征收补偿严禁条款: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2)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征收、征用制度关系 回目录
1.物权法规定征收、征用条款的意义:
(1)JeanBodin说,“人们对杀父之仇,或可忘怀,但对于剥夺财产之恨,终生不忘!”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均未赋予司法救济。
(3)《物权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创新:
首次,确定了“足额”(非市场价值的“全额”)补偿标准:
A.“足额”:指土地成本价值,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
B.“足额”并非市场价值的“全额”。
其次,《物权法》第121条首次明确了用益物权人补偿请求权。
再者,《物权法》第42-2、3条首次界定了“生活补偿”标准。
最后,《物权法》规定公益征收补偿标准、补偿费保全义务:可以作为请求权基础,提起返还补偿费之诉、贪污补偿费侵权之诉。
2.征收、征用共同点:
(1)实施主体都是国家,都具有强制性。
(2)均涉及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平衡问题:宪法、物权法均回避“公共利益需要”概念。
(3)均需依法律规定权限和程序:立法法第8-6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
(4)都具有补偿性(应为“公平补偿原则”)。
3.征收、征用区别:
(1)适用条件不同:
A.征收通常为和平环境下的公共利益需要:具有公益性、强制性、救济性、补偿性。
B.征用为紧急状态下的特别措施,即紧急需要:具有紧急性、强制性、救济性、补偿性。
(2)适用条件不同:
A.征收对象不动产;
B.征用对象不动产和动产。
(3)法律效果不同:
A.征收实质为收买(不存在返还):即国家强制从被征收人剥夺所有权,结果为物权转移。
B.征用实质为强制使用(用毕即返还)。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基本土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征地程序】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一百二十一条【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总第108期)】
【裁判摘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和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转;该土地如果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上一篇: 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