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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

更新时间:2022-04-21   浏览次数:2384 次 标签: D117【征收、征用】 行政征用 D245【征用】

文章摘要:

征用是指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动产。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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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1.《物权法》第44条规定征用制度,“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征用是指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动产。

征用条件 回目录

1.征用主体:国家(即行政主体一方)。

2.被征用人:行政主体相对方。

(1)单位和个人;

(2)包括所有者、关系人(从属权利者)。

3.征用客体:

(1)不动产;

(2)动产。

4.征用的行使条件:公共利益需要的特殊、紧急状态(必须是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征用补偿 回目录

1.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2.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被征用补偿;

(2)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补偿。  

征收、征用制度关系 回目录

1.物权法规定征收、征用条款的意义:

(1)JeanBodin说,“人们对杀父之仇,或可忘怀,但对于剥夺财产之恨,终生不忘!”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均未赋予司法救济。

(2)《物权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创新:

首次,确定了“足额”(非市场价值的“全额”)补偿标准:

A.“足额”:指土地成本价值,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

B.“足额”并非市场价值的“全额”。

其次,《物权法》第121条首次明确了用益物权人补偿请求权。

再者,《物权法》第42-2、3条首次界定了“生活补偿”标准。

最后,《物权法》规定公益征收补偿标准、补偿费保全义务:可以作为请求权基础,提起返还补偿费之诉、贪污补偿费侵权之诉。

2.征收、征用共同点:

(1)实施主体都是国家,都具有强制性。

(2)均涉及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平衡问题:宪法、物权法均回避“公共利益需要”概念。

(3)均需依法律规定权限和程序:立法法第8-6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

(4)都具有补偿性(应为“公平补偿原则”)。

3.征收、征用区别:

(1)适用条件不同:

A.征收通常为和平环境下的公共利益需要:具有公益性、强制性、救济性、补偿性。

B.征用为紧急状态下的特别措施,即紧急需要:具有紧急性、强制性、救济性、补偿性。

(2)适用条件不同:

A.征收对象不动产;

B.征用对象不动产和动产。

(3)法律效果不同:

A.征收实质为收买(不存在返还):即国家强制从被征收人剥夺所有权,结果为物权转移。

B.征用实质为强制使用(用毕即返还)。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百四十五条【征用】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防洪法》

  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防震救灾法》

  第三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消防法》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人民警察法》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物权法》

  第四十四条【征用】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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