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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权

更新时间:2020-09-05   浏览次数:16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对其所有财产依法享有的全面排他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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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对其所有财产依法享有的全面排他支配权。

集体所有权法律特征 回目录

1.集体所有权主体:

(1)集体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2)并非“集体共有”;

(3)没有全国性统一主体。

2.集体所有权客体非常广泛:除专属于国家所有以外,都可以成为集体所有权客体。

3.集体所有权财产归全体成员所有、由集体组织代表全员行使财产权利。

集体所有权客体 回目录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集体所有权类型 回目录

1.农村集体所有:

(1)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

A.不是集体财产所有人;

B.只是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城镇集体所有: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城镇集体所有财产所有权行使主体:本集体(未规定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2)城镇集体财产权的客体:只能是属于该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没有土地所有权);

(3)城镇集体财产权的内容:对本集体所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权行使 回目录

1.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的事项范围:

(1)土地承包:

A.土地承包方案;

B.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C.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2)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3)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保护 回目录

1.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2.集体财产的公布权: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1)公布义务主体: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

(2)公布要求:应当依照①法律、②行政法规、③章程、④村规民约公布。

(3)公布对象:本集体成员。

(4)公布内容:集体财产状况。

3.集体成员的诉权(撤销权):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行使主体:包括农村、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受侵害的集体成员;

(2)提起诉讼事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

(3)提起诉讼时间:没有明确限制(应适用民通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集体经济组织将本集体土地出租给本集体以外的人建设商铺,租赁期限50年,应视为合法; 

②不宜以集体土地不得转让为由加以限制或者认为无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五十八条【集体财产范围】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财产权利】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公布集体财产状况】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第六十三条【集体财产权保护】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苏云仙与呈贡县吴家营街道办事处前卫营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所有权纠纷上诉案

【提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的份额。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的份额”。本案中苏云仙是否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前卫营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苏云仙是否有权享有前卫营居委会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的依据。首先,苏云仙因1994年与江津市白沙镇凤丽村民委员会樊学林结婚时,到前卫营居委会办理过户口迁出手续,前卫营居委会依据苏云仙的迁户手续注销了苏云仙在前卫营居委会的户口,后因苏云仙未到迁入居住地办理落户手续,也未将未迁出情况告知被上诉人前卫营居委会,致使前卫营居委会不知道苏云仙户口未迁出的事实,按照原审中苏云仙所提交的证据:即苏由俊为户主的“居民户口册”,证明苏云仙到被上诉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落户的时间是2006年8月26日补入遗漏人口,在此期限之前苏云仙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以及前卫营居委会处有户口注册登记,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前卫营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为此,苏云仙不能举证证明系前卫营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第二、对于苏云仙提交的《呈贡县人民政府国家公粮、订购粮任务通知书》系1997年9月29日颁发,是第一次承包的土地的证件,该证据不能证明苏云仙履行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苏云仙自与江津市白沙镇村民委员会樊学林结婚后就未在前卫营居委会处居住、生活,也未尽前卫营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第三、按照苏云仙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以及苏云仙一审庭审所作其没有承包前卫营居委会土地的陈述,能证明苏云仙在前卫营居委会无承包土地。被上诉人前卫营居委会以苏云仙不具有前卫营居委会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分配其土地补偿款并无不当。为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苏云仙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临高县和舍镇布佛村布佛下经济合作社与临高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上诉案 

【裁判摘要】讼争的土地是1960年由原布佛大队从各村组织划给原布佛大队企业场耕作的土地,布佛大队企业场解体后,一直由布佛村委会管理使用。临高县政府根据布佛村委会的登记申请,进行了地籍调查和土地权属界线核定,布佛下经济社、布佛村委会均在《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上签名盖章。在临高县政府将地籍调查、审核结果公告的期限内,没有任何个人或单位提出权属异议。临高县政府基于上述事实才给布佛村委会颁发临集有(05)第420号《集体土地所有证》的。布佛下经济社主张该地所有权归其所有,却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加以证实。其认为村委会不能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诉请理由亦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均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也可以行使所有权。因此,布佛下经济社主张争议地的所有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温州市南亚饭店与温州市鹿城区洪殿街道黎一村民委员会等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①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先将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②在当事人未就合同无效的后果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后,并非要一并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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