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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维权手册(新版)

更新时间:2018-02-25   浏览次数:6890 次 标签: 医疗纠纷精解 医疗纠纷 云讼专题 医疗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文章摘要:

医疗纠纷维权手册(新版)

文章摘要2:

前言
1948年世界医学会《日内瓦宣言》:“吾必本良心与尊严而行医”、“吾最关心者,为病人之健康”!
近年来,由于医疗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现代化医疗技术哪怕是轻微的医疗差错都将带来致命损害,加上医院医疗管理的不到位以及个别医生素质和医德的缺失,医疗事故和医疗侵权纠纷大量发生,导致社会转型期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由于医疗行为本身高度的危险性和专业性,成为医疗机构逃避医疗责任的“免赔牌”,普通患者由于缺乏医学知识根本无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患者及其亲属一旦遭遇医疗纠纷,如何索赔方能获得应有的赔偿,成为困扰患方的难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
陈其象律师撰写的《医疗纠纷维权手册》在网站发表后,接到全国各地患者的大量咨询电话,医疗损害触目惊心!患者本深受疾病折磨,却再度遭受医疗损害,其境遇十分凄惨!为更好地指导患者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损害赔偿的公平、正义解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最新规定,特推出新版《医疗纠纷维权手册》。本手册将帮助您了解医疗纠纷,掌握医疗纠纷解决的法律技巧,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不仅涉及十分专业的医学知识,而且涉及到医疗差错和因果关系鉴定以及举证责任的运用技巧等问题,是十分专业的诉讼领域。因此,患者最好在专业律师的帮助指导下寻求司法保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祝愿所有人都安康,祈求医疗损害不再发生!

医疗纠纷维权手册(新版)

作者:医疗专业律师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目录

前言 回目录

    1948年世界医学会《日内瓦宣言》:“吾必本良心与尊严而行医”、“吾最关心者,为病人之健康”!

    近年来,由于医疗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现代化医疗技术哪怕是轻微的医疗差错都将带来致命损害,加上医院医疗管理的不到位以及个别医生素质和医德的缺失,医疗事故和医疗侵权纠纷大量发生,导致社会转型期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由于医疗行为本身高度的危险性和专业性,成为医疗机构逃避医疗责任的“免赔牌”,普通患者由于缺乏医学知识根本无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患者及其亲属一旦遭遇医疗纠纷,如何索赔方能获得应有的赔偿,成为困扰患方的难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

    陈其象律师撰写的《医疗纠纷维权手册》在网站发表后,接到全国各地患者的大量咨询电话,医疗损害触目惊心!患者本深受疾病折磨,却再度遭受医疗损害,其境遇十分凄惨!为更好地指导患者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损害赔偿的公平、正义解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最新规定,特推出新版《医疗纠纷维权手册》。本手册将帮助您了解医疗纠纷,掌握医疗纠纷解决的法律技巧,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不仅涉及十分专业的医学知识,而且涉及到医疗差错和因果关系鉴定以及举证责任的运用技巧等问题,是十分专业的诉讼领域。因此,患者最好在专业律师的帮助指导下寻求司法保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祝愿所有人都安康,祈求医疗损害不再发生!

目录 回目录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回目录

1.什么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2.什么是医疗事故? 

3.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是否免责? 

4.什么是医疗事故法律责任? 

5.什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6.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7.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标准如何确定?

8.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9.什么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回目录

三、医疗纠纷其他内容 回目录

16.什么是医疗知情同意权和医疗告知义务? 

17.什么是医疗纠纷处置步骤? 

18.患者死亡,是否需要进行尸检

19.什么是医疗病历资料?病历在医疗纠纷中具有哪些价值?

20.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21.医疗侵权行为诉讼时效多长?

22.什么是医疗纠纷违约之诉

223.医疗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四、相关文章 回目录

五、医疗法律法规索引 回目录

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第136条、137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执业医师法》第13条、第17条、第22条、第23条-26条

4.《献血法》第12-13条、第22条

5.《药品管理法》第31条

6.《母婴保健法》第14-18条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第31条、第33条

8.《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9.《最高院冠以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

10.《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12.《最高院冠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1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1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15.《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16.《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17.《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18.《司法鉴定程序规则》

五、参考意见 回目录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当前审理普通民事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31、案由的确定问题。

    目前《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就医疗侵权仅规定了一个案由,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并未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统一了赔偿标准,案由上更无区分必要。

    32、司法鉴定机构的确定问题。

   (1)虽然案由上无需区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但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发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选择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的过错进行鉴定时仍有区分的意义。对患者认为系医疗行为本身过错致害请求赔偿的,因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属医方举证范畴,故无论患者方是否同意,应交由《医疗事故处理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鉴定费用由医方承担;对因下列非医疗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需要进行过错司法鉴定的,应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①因设施瑕疵致患者损伤(如摔伤);

    ②因管理上的瑕疵致患者损伤;

    ③因在医疗机构进行生活美容、美体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

    ④因医疗机构擅自解剖(留用脏器)、火化尸体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

    ⑤医生故意伤害(应与职务无关,如与职业相关,则医院应赔);

    ⑥非法行医致人损害。

   (2)《侵权责任法》2010年7 月1 日实施后发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的规定处理。

   33、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1)医患关系是否存在、患者方是否有损失及损失大小应由原告举证;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施行前发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7月1日后应由患者方承担该项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了三种情形“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这三种情形应由原告举证。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医疗机构举证;是否具备免责条件由医疗机构举证。因本《意见》第32 条第⑴款列举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按普通侵权案件的一般规定分配举证责任。

   (2)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鉴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应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对其中有涂改、添补的部分,确有必要时,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文件检验。经文件检验确认后,方可委托进行医疗鉴定。

   (3)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实质性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由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4)病历确有涂改、添补,但当事人主张该涂改、添补并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的,应对涂改、添补不影响病历的实质内容等方面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也可以通过采取咨询专家等方法加以认定。

   34、医疗鉴定结纶的审查问题。

   (1)鉴定结纶是证据的一种,必须进行质证、认证。医疗事技术鉴定结纶和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纶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医疗鉴定结纶经法庭质证确认后,具有证据效力。

   (2)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必须明确包含下列内容:①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②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③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④医疗事故等级;⑤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必须退回医学会进行补允鉴定,一般不予重新鉴定。但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35、赔偿责任的确定问题。

   (1)《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51 条、52条规定项目和标准计算损失总额后,按该条例第49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有其他轻微医疗过错的损害赔偿纠纷,参照《条例》规定的标准计算与医疗过错有因果关系的损失总额后,结合医疗机构的过错大小,以不超过总损失的20%为限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侵权责任法》施行后,无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致患者损害的,均按《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标准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本《意见》32条第⑴款列举的非诊疗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按《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2)患者在多家医疗机构进行过治疗,其主张的损害结果无法确定由哪家医疗机构造成的,由各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各自的诊疗、护理行为与患者主张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确定的,有过错的各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3)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科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

   (4)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使患者一方未能行使选择权,以致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超过20%的损害赔偿责任。

   (5)没有损害后果,患者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方金凯诉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后实施的,风险责任应由患者及其亲属承担。

·吴凯诉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畜牧兽医站侵权责任纠纷案  

——宠物诊疗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裁判要旨】宠物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人对宠物所享有的权利属于物权。宠物诊疗侵权案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规则】当事人在对其饲养的动物进行医疗过程中,未按兽医站建议进行相关检查,导致该动物因延误对症治疗而死亡的,兽医站不承担损耗赔偿责任。

·刘学洪诉王德权无证行医在治疗中对其造成新的伤害赔偿案  

【提示】无证行医导致患者病变的民事赔偿责任。

·宋占云诉北京市仁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准确认定会诊行为影响医疗事故责任承担

【裁判要点】医师外出会诊应当以邀请医疗机构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的书面邀请函或二者之间签订的书面会诊合同为依据。未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且未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会诊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受邀医师的医疗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对于原告主张返还的红包费5000元,因不属于民事诉讼解决范围,本院不作处理。

·翟明武等诉慈溪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存活机会丧失理论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借鉴运用

【裁判要点】在低治愈率患者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患者依照传统因果关系理论难以证明其损害与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极小。为平衡医方和患方利益,在此类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可借鉴存活机会丧失理论,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代替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对医方和患方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并将期待适当治疗利益作为赔偿对象,以比例因果关系原则为基础,由法官酌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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