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维权手册(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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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关系人代为术前签字行为性质的认定|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患者利益受到损失,与患者非近亲属关系的他人出于好意在医院出具的麻醉协议书及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且其已尽到与处理自己同一事务时相当的注意义务的,该他人不应当因其在术前告知书上签字而承担患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20)豫14民终346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把握以及医疗机构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判断标准|1.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不能简单以诊疗行为完成时或者损害结果发生时为准,而应综合损害结果的发展过程、确诊时间等因素,认定患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点,以及是否怠于行使权利、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2.医疗机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和惯例所确定的义务要求,且经综合考虑患者疾病治愈难度、医疗机构的资质等级和内部诊疗规范、所在区域的平均医疗水平等,可以认定其已经以同行医务人员一般的医疗水平之注意程度进行诊疗的,即使治疗效果没有达到采用“最高”或“最先进”的医疗技术所能达到的治疗效果,通常也不能认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参考案例:(2025)新40民终2371号
医疗纠纷维权手册(新版)
作者: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前言 回目录
1948年世界医学会《日内瓦宣言》:“吾必本良心与尊严而行医”、“吾最关心者,为病人之健康”!
近年来,由于医疗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现代化医疗技术哪怕是轻微的医疗差错都将带来致命损害,加上医院医疗管理的不到位以及个别医生素质和医德的缺失,医疗事故和医疗侵权纠纷大量发生,导致社会转型期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由于医疗行为本身高度的危险性和专业性,成为医疗机构逃避医疗责任的“免赔牌”,普通患者由于缺乏医学知识根本无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患者及其亲属一旦遭遇医疗纠纷,如何索赔方能获得应有的赔偿,成为困扰患方的难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
陈其象律师撰写的《医疗纠纷维权手册》在网站发表后,接到全国各地患者的大量咨询电话,医疗损害触目惊心!患者本深受疾病折磨,却再度遭受医疗损害,其境遇十分凄惨!为更好地指导患者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损害赔偿的公平、正义解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最新规定,特推出新版《医疗纠纷维权手册》。本手册将帮助您了解医疗纠纷,掌握医疗纠纷解决的法律技巧,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不仅涉及十分专业的医学知识,而且涉及到医疗差错和因果关系鉴定以及举证责任的运用技巧等问题,是十分专业的诉讼领域。因此,患者最好在专业律师的帮助指导下寻求司法保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祝愿所有人都安康,祈求医疗损害不再发生!
目录 回目录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回目录
1.什么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2.什么是医疗事故?
3.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是否免责?
4.什么是医疗事故法律责任?
5.什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6.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7.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标准如何确定?
8.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9.什么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回目录
10.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
10.1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11.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类型?
11.1什么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11.2什么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11.2.1什么是侵犯患者知情权责任?
11.2.2什么是侵犯患者隐私权责任?
11.3什么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11.3.1什么是输入不合格血液的致害责任?
12.什么是医疗机构免责事由?
13.什么是《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举证责任?
14.什么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15.什么是医疗损害混合责任?
三、医疗纠纷其他内容 回目录
16.什么是医疗知情同意权和医疗告知义务?
17.什么是医疗纠纷处置步骤?
18.患者死亡,是否需要进行尸检?
19.什么是医疗病历资料?病历在医疗纠纷中具有哪些价值?
20.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21.医疗侵权行为诉讼时效多长?
22.什么是医疗纠纷违约之诉?
223.医疗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四、民事案由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5)
第四部分 合同、准合同纠纷
十、合同纠纷
142.服务合同纠纷
(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第十部分 侵权责任纠纷
三十五、侵权责任纠纷
41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1)医疗诊疗责任纠纷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五、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禁止违规过度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六、医疗法律法规索引 回目录
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第136条、137条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裁判摘要】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后实施的,风险责任应由患者及其亲属承担。
——宠物诊疗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裁判要旨】宠物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人对宠物所享有的权利属于物权。宠物诊疗侵权案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规则】当事人在对其饲养的动物进行医疗过程中,未按兽医站建议进行相关检查,导致该动物因延误对症治疗而死亡的,兽医站不承担损耗赔偿责任。
【提示】无证行医导致患者病变的民事赔偿责任。
——准确认定会诊行为影响医疗事故责任承担
【裁判要点】医师外出会诊应当以邀请医疗机构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的书面邀请函或二者之间签订的书面会诊合同为依据。未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且未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会诊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受邀医师的医疗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对于原告主张返还的红包费5000元,因不属于民事诉讼解决范围,本院不作处理。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2)甬慈民初字第1054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186号
——存活机会丧失理论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借鉴运用
【裁判要点】在低治愈率患者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患者依照传统因果关系理论难以证明其损害与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极小。为平衡医方和患方利益,在此类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可借鉴存活机会丧失理论,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代替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对医方和患方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并将期待适当治疗利益作为赔偿对象,以比例因果关系原则为基础,由法官酌定赔偿数额。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8805号
【裁判摘要】原告拒绝陈述案件事实和自己的诉讼请求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告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当事人在庭审中有增加、变更、减少和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但当事人的任何主张、诉讼请求和证据都应该经过法庭审理。本案中,尚××、段××坚持认为原审法院及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从而拒绝陈述案件事实和自己的诉讼请求。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尚××、段××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高民申字第01503号
【裁判要旨】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患者利益受到损失,与患者非近亲属关系的他人出于好意在医院出具的麻醉协议书及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且其已尽到与处理自己同一事务时相当的注意义务的,该他人不应当因其在术前告知书上签字而承担患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关联索引】一审: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6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2020年7月30日);二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民终3467号民事判决(2020年9月24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把握以及医疗机构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判断标准
【裁判要旨】
1.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不能简单以诊疗行为完成时或者损害结果发生时为准,而应综合损害结果的发展过程、确诊时间等因素,认定患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点,以及是否怠于行使权利、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2.医疗机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和惯例所确定的义务要求,且经综合考虑患者疾病治愈难度、医疗机构的资质等级和内部诊疗规范、所在区域的平均医疗水平等,可以认定其已经以同行医务人员一般的医疗水平之注意程度进行诊疗的,即使治疗效果没有达到采用“最高”或“最先进”的医疗技术所能达到的治疗效果,通常也不能认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关联索引】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4)新4002民初10369号民事判决(2025年7月2日);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5)新40民终2371号民事判决(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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