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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更新时间:2016-12-18   浏览次数:2268 次 标签: 毒品犯罪罪名

文章摘要: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八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