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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行贿罪

更新时间:2016-10-21   浏览次数:138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六)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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