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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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九)私放在押人员案(第四百条第一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
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七、私放在押人员案
(一)重大案件
1、私放三人以上的;
2、私放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余刑在五年以上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
3、在押人员被私放后又实施重大犯罪的。
(二)特大案件
1、私放五人以上的;
2、私放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
3、在押人员被私放后又犯罪致人死亡的。
【问题提示】被私放的在押人员脱管时间长短、是否按时返回监管场所,对于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有无影响?
【要点提示】被私放的在押人员脱管时间长短、是否按时返回监管场所,均不影响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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