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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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九、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一)重大案件
1、办理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办理三人以上的;
2、为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二)特大案件
1、办理五次以上或者一次办理五人以上的;
2、为特别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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