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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更新时间:2016-10-22   浏览次数:16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第405条第2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十六)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十四、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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