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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

更新时间:2016-10-22   浏览次数:221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十九)环境监管失职案(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3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农田或者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亩以上被严重毁坏的;

  7、造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严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十七、环境监管失职案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的;

  3、致使一定区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3、致使一定区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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