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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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十九、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一)重大案件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中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三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九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五十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十亩以上,其他耕地二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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