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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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十三)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三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一)重大案件
1、三次或者使三名以上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2、帮助重大刑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二)特大案件
1、五次或者使五名以上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2、帮助二名以上重大刑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十、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罚。
【要点提示】看守所民警为其所看管的犯罪嫌疑人串供提供便利,传递信息,帮助其逃避法律处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裁判要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所指的犯罪分子,是指触犯刑法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要点提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违法人员逃避处罚的,不构成帮助犯罪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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