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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更新时间:2021-09-20   浏览次数:6063 次 标签: 职工借款 员工借款

文章摘要:

【要旨】公司内部因履职行为而发生的借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应由公司内部的财务制度来处理;如果员工在取得借款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员工归还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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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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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1999年4月5日  [1999]民他字第4号)规定: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内部因履职行为而发生的借贷,因是职务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应由公司内部的财务制度来处理,比如限期不归还可通过按月扣发一定金额的工资解决等。 

如果员工在取得借款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借贷也因劳动关系的解除而转化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据此,公司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员工归还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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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款员工非以公司名义,或在公司授权范围以外的时间、地域或事务中使用借款,则该员工所为民事行为应系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当职工的行为转化为非职务行为时,即否定了其行为的从属性,遂成为平等主体之间的金钱借贷的法律关系,这样公司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员工主张返还其所欠款项及孳息。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上诉人重庆恩氏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解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732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本案诉争的借款关系是否系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恩氏公司诉请的借款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且恩氏公司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承认解渝的借款是基于工作用途因职务需要而发生的,故该借款应认定为解渝作为恩氏公司职工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借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帐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精神,该借款关系并非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上诉人金玻玻璃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杰、宋明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号】(2008)商民终字第1436号

【裁判摘要】关于金玻公司主张的法定抵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主张法定抵销必须是互负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具体的按照合同性质可以抵销的同种类、同品质的债务。金玻公司主张宋杰欠其借款30.145万元请求予以抵销,提交有借款人为宋杰的28份借款借据和1份借条,借据上注明的借款用途分别为:法院强制执行费、办公家具、公差、土地评估费、规划制图费、职工宿舍电风扇、办公用品、胶垫皮、业务经费、投资款、环保评审及招待费、土地权益审查费、银行业务等,借款时间均发生在宋杰在金玻公司任职期间,借款金额也从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可见,该部分借款是宋杰在金玻公司任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事项所借,虽不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但是,宋杰现已离开金玻公司,不再是金玻公司的工作人员,金玻公司也无法按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对宋杰所借款项进行处理,故金玻公司可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原审以金玻公司主张的宋杰所借的款项系单位职工长期挂帐不还的借款为由,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他字[1999]第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属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宋杰手中持有金玻公司为其出具的18万余元还款收据,还持有其认为应该由金玻公司予以核算报销的12万余元的票据,该部分票据中包括与金玻公司提交的借款借据中注明的借款用途相符的土地评估费发票和购买办公用品发票,由此可见,双方之间的帐目不清,故其主张法定抵销,本院不予支持,金玻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熊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案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通中商终字第00245号

【裁判摘要】熊小明虽系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但双方有劳动关系并不排除双方亦可以平等主体身份发生借贷或其他法律关系,原审法院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对双方的借贷纠纷不予受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职工向单位借款的情形是职工受单位委派、向单位借款用于履行职务。本案中熊小明系因个人原因、家庭困难向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并非基于员工身份借款用于履行工作职务,本案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内蒙古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付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提字第85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条款明确赋予了公司股东对股东或公司高管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权利。现业成公司以付某某在作为业成公司的股东及公司高管期间,私自通过借款、出差、公用(未向公司报账)等理由从公司共借支资金l4190416.18元,既不归还,也不报账为由,请求付廷柽归还上述款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当对业成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颁布的《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与201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具有特殊身份的股东及公司高管的规定不同,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业成公司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2民终4824号

【裁判摘要】员工为公司垫付款项数额明确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不需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分析上述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当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时,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数额是经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者直接起诉不会影响其举证等诉讼权利,且当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仅是工资内容,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进行审理。本案中,程某某依据凯瑞德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中“程某某为公司垫付款71.19万元,期末余额63.18万元”的内容,向法院起诉凯瑞德公司偿还相应款项,虽然该款项不属于工资性质,但其诉讼请求内容是偿还垫付款项,数额经过凯瑞德公司年报确定,且不涉及劳动关系等其他争议,故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和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程某某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受理该案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对于凯瑞德公司主张本案应当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