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可撤销公司决议,法院是否一律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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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公司决议,法院是否一律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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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可撤销公司决议是指存在瑕疵的公司决议,具体是指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不包括监事会决议)。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内只是规定了对于可撤销公司决议,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并没有规定法院在何种情形下应当撤销瑕疵的公司决议以及是否一律撤销瑕疵的公司决议。
因此,对于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公司决议虽然存在瑕疵,但并不侵害股东实体权利的,可不予撤销;对于瑕疵的公司决议侵害股东实体权利的,法院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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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只是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条件,而非法院判决撤销公司决议的条件。对于可撤销公司决议,如果并不侵害股东实体权利的,法院可以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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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