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13998号
更新时间:2019-06-24 浏览次数:207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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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13998号
【裁判要旨】只有权利受损害的公司股东才具备损害股东利益责任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股权已转入的股东不具备损害股东利益责任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只有权利受损害的公司股东才具备损害股东利益责任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股权已转入的股东不具备损害股东利益责任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