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二初字第25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二终字第0112号

更新时间:2023-12-02   浏览次数:257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如何判断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是否存在?如何判断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致的损失数额?
【要点提示】
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存在与否,可以透过证券市场的综合指数、证券市场流通股总市值、股票所在行业板块指数及股票所在行业板块流通股总市值这四类数据的变动情况加以判断。如果上述四项指标在案件所涉期间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跌,则可以认为证券市场上个股价格出现了整体性下跌,受其影响,即便不存在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其股票的市场价格在上述期间亦难免会有一定幅度的下跌,故应认定这种情况下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客观存在。
在确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致的损失数额时,各判断因素均发挥作用,但所居的地位并不等同。鉴于个股所处的行业板块指数及板块市值变动情况与个股股价更具关联性,更能体现出系统风险对个股股价的实际影响力,故应将其作为计算系统风险损失的优先考虑因素。
【裁判要旨】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案例索引】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二初字第250号(2006年12月10日);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二终字第0112号(2007年9月28日)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