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银行账户能否采取轮候冻结措施?轮候冻结是否必须等在先冻结解除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问题 回目录
银行账户能否采取轮候冻结措施?轮候冻结是否必须等在先冻结解除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解答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26条第1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按照最高院上述司法解释第28条之规定,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轮候冻结的存款已被本院或其他法院另案采取冻结措施;
2、轮候冻结的生效以先前采取冻结措施的解除为前提;
3、轮候冻结应向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有储蓄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登记在册。
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具有双重属性,即轮候和加冻的功能,也就是说当轮候冻结时账户余额高于第一顺序冻结标的时,对高出的部分第二顺序的法院可以加冻,不足冻结标的的部分适用轮候冻结的功能。
因此,轮候冻结和轮候查封并不完全相同,轮候冻结对于在先冻结存款余额范围内的存款,必须等待在先冻结解除后才能发生冻结的法律效力,但对于超出在先冻结的银行存款余额部分可以在轮候冻结额度内起到冻结的作用。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轮候冻结法律规定不够明晰,给执行实务操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26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