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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未签署出庭作证保证书的证人证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16-11-25   浏览次数:5472 次 标签: 未签署保证书 证人具结

文章摘要:

【要旨】未签署保证书的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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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目录

    证人出庭作证未签署保证书,该证人证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解答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因此,证人出庭作证签署保证书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不得作证。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未签署保证书的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人民法院因疏忽等原因准许未经具结的证人作证的,除证人属于本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91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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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力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王志伟、朱维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06民终768号

【裁判摘要】对于证人李某出庭作证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本案中,李某未签署保证书进行证人具结,故其证言不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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