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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则精解

更新时间:2020-10-08   浏览次数:5024 次 标签: 合同法解读 云讼专题 合同 合同精解

文章摘要:

合同法总则解读

文章摘要2: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回目录

1.什么是合同?什么是合同法适用范围

1.1什么是行政合同

2.什么是合同相对性原则

3.合同类型有哪些

4.什么是合同法基本原则

4.1什么是平等原则? 

4.2什么是自愿原则

4.3什么是公平原则

4.4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

4.5什么是国家政策

5.什么是合同解释?合同解释方法有哪些? 

5.1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有哪些

6.什么是涉外合同?有哪些适用规则?

7.什么是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他:

(1)单位以奖券顶替职工工资意思表示真实,职工获得有奖储蓄存单合法有效,其所得不属不当得利纠纷

(2)任何公民、法人、组织未经金融行政管理机关准,向社会发行购房奖券,属于非法集资的性质

(3)代表关系认定

(4)什么是合同法规定的交易习惯?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回目录

1.什么是合同形式?什么是书面形式合同?

2.合同内容包含哪些条款?

3.什么是合同订立程序? 

4.什么是当事人缔约能力

问题1:吊(注)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是否具有签约能力? 

问题2:企业法人所经营开发的市场是否具有对外签约能力?

5.什么是要约

6.什么是要约邀请

7.什么是承诺

8.什么是要约和承诺区别

9.什么是合同成立买卖合同成立

10.什么是合同生效

10.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规定? 

10.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 

10.3表见代表签订的合同,如何认定效力? 

10.4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11.5什么是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一房二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什么是阴阳合同

12.合同成立、有效和生效(未生效)区别有哪些?

13.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什么是预约合同

3.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合同

问题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有哪些要求?

问题2: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签字盖章法律效力裁判观点汇总

·名称、内容相互矛盾的合同性质认定规则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方向被征用方发函承诺支付征地补偿款,可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房屋买卖“黑白(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为避税而签订的多份“黑白(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浅析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无权处分与有权处分: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提供抵押的效力问题之考量和认定

·论合同生效时间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回目录

1.合同效力有哪些? 

1.1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依据是什么?

1.2什么是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

1.3什么是合同效力补正

2.合同批准、登记等手续效力类型有哪些? 

3.什么是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效力如何规定?

5.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5.1什么是民事代理制度

5.2什么是表见代理

5.3什么是隐名委托? 

6.表见代表签订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7.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8.什么是绝对无效合同

8.1绝对无效合同类型有哪些?

8.2“黑白合同”如何认定效力?

8.3恶意抵押构成要件有哪些?

9.什么是无效合同免责条款

9.1什么是格式条款

问题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有哪些要求?

问题2:格式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10.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1.合同无效法律后果有哪些?

12.多重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13.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14.政府会议纪要对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15.什么是盖章时协议部分条款修改效力

【提示】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该协议有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回目录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回目录

1.什么是合同内容变更? 

2.什么是情势变更原则

3.什么是合同债权转让?

·合同债权转让攻略

4.什么是债务承担

5.什么是债的概括承受

6.合同转让抗辩权和抵销权如何行使?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回目录

第七章  违约责任 回目录

1.什么是违约行为? 

2.什么是预期违约

3.什么是实际违约

4.什么是根本违约

5.什么是违约责任? 

6.合同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7.什么是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8.什么是减损规则?减损规则如何适用? 

9.什么是继续履行

10.什么是采取补救措施? 

11.什么是违约损害赔偿制度?如何适用?

11.1什么是违约金、违约金如何调整?

12.合同法“三金”如何适用?履约保证金性质如何认定?

12.1损失赔偿额、违约金、利息、延期履行期间利息区别有哪些?

12.2什么是逾期付款违约金法定标准

12.3什么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回目录

1.合同标的类型有哪四种?

2.什么是第三人侵害债权

2.1什么是连带之债与不真正连带债务

3.合同约定的某期日之前履行是否包括该期日当天履行?

4.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谁承担?

5.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相关文章及裁判规则 回目录

·框架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处理规则——个别合同的效力高于框架协议

·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涉及同一批货物的两个合同,因两个合同的订立目的及约定内容各不相同,应分别依照合同约定确定货物价值

·双方当事人就使用超市自助寄存柜形成的不是保管合同关系,而是借用合同关系;借用合同可以类推适用租赁合同的规定

·合作合同是指双方或者多方签署以进行投资活动而不另成立法人的合同

·市场调查合同

·无线电频率属于无效财产,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标的物

·医疗服务合同医院没有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并征得患者同意,擅自改变治疗方案导致治疗失败,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网络运营者履行变更告知义务后,单方缩减邮箱的行为时行使合法的合同变更权,他方无权提出异议

·入网费与通话费是为不同交易目的而设,当移动电话用户欠交话费时,电信公司仅有权对用户做停机处理,而无权将用户号码的使用权无偿收购并转让他人

·用户固定电话因被盗打产生的异常话费损失在案件侦破之前,应由邮电通讯服务提供方承担

·典当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典当行业的行业习惯可以作为处理典当纠纷时的参考

·拍卖活动中流拍后公布保留价继续拍卖、拍卖师撤回落锤以及宣布拍卖结束后继续拍卖,均为无效

·惯例是一种具有“社会规范意义”的事实,只是间接法源而非直接法源,必须经过法官的认可才能成为案件判决的依据 

·什么是“期限代人催告原则”?

·因代理人犯罪行为致被代理人受损,且代理人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具有法人资格,应由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是代储代转合同?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中的几个疑难问题【王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合同法疑难问题研讨会研讨问题报告》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海南嘉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小侠、海口南川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南国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按照预约合同约定而订立的合同则称为本约合同。预约合同本身也是一种合同,其成立、生效、履行、违约责任等均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由于预约合同的内容并无法律上的特别要求,实践中也是千差万别,因此对预约合同是否具有强制合同当事人订立本约合同的效力,要根据预约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预约合同也可能包含本约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要素,但并不能因此必然地否定其预约合同的性质,其是否为预约合同或者本约合同仍须视当事人约定而定。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3期】

【提示1】法院可否主动调整合同违约金? 

①法院不应主动调整合同违约金:

A.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是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并不受他人干涉;

B.基于诉讼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法院不宜过多介入到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中去,代替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

②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8点)。 

【提示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转让土地使用权税费的,合法有效。  

【摘要】合同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费承担所作的约定,明确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费由非纳税义务人承担。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税费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故合同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并不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

【提示3】转让方在没有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摘要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提示4】合同双方就同一个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先后签订两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份是合同双方实际履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另一份是合同双方为了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而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如何认定这两份合同的效力?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二、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缴纳税款,即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转让土地使用权税费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只有在当事人请求调整、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实低于或者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才能进行调整。 

·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五凤村民委员会等与广东省丝绸进出口集团金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观点】基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性,即“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双方对外共同负连带责任;至于是否为合同相对人,以及在履行《合作建设开发合同》中是否存在过错,均不能成为其免于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审裁判摘要】对于金业公司主张沙溪二社、五凤村委会在本案中对华鼎公司返还投资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沙溪二社和五凤村委会虽分别是案涉土地的经营管理人和使用权人,但并非《合作开发泰沙路地块项目合同》的合同签约主体,2002年12月6日沙溪二社与华鼎公司签订的《补充合同》仅能证明沙溪二社作出同意华鼎公司与第三方在案涉地块合作建设临时商铺的意思表示,但第三方的表述并非特指金业公司。沙溪二社和五凤村委会收到金业公司要求参与共同开发案涉地块商铺的函件后,并无回复同意金业公司加入到沙溪二社与华鼎公司之间的项目合作之中,华鼎公司亦从未就上述加入合作问题与金业公司进行协商,故金业公司与华鼎公司、沙溪二社之间并无形成事实上的房地产项目合作建设关系。另外,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办理商铺经营所需的市场登记证等许可文件均是华鼎公司的合同义务,因此,金业公司认为沙溪二社、五凤村委会拒绝提供相关办证资料而与华鼎公司构成共同违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金业公司请求沙溪二社、五凤村委会承担返还投资款和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予以驳回。沙溪二社和五凤村委会不同意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抗辩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二审裁判摘要】从华鼎公司与沙溪二社所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内容看,沙溪二社提供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华鼎公司提供涉案项目开发建设的全部资金,并约定双方共同分配涉案项目开发的收益,因此,沙溪二社与华鼎公司就涉案项目的建设形成合作建设关系。依据合作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合作各方共同享有合作所取得权益,合作各方对外共同承担合作而产生的债务,沙溪二社享有合作建设项目的建成后全部产权,是合作建设法律关系中的合作方。五凤村委会是涉案土地权利人,五凤村委会在涉案土地合作建设中也出具了《土地使用证明》并将涉案土地提供给沙溪二社使用,其也是涉案土地项目的受益人,其实际上与沙溪二社共同作为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的合作方。且依据华鼎公司与沙溪二社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沙溪二社同意华鼎公司与第三方合作建设涉案项目,金业公司就是华鼎公司寻找的第三方合作建设方,金业公司与华鼎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后,多次发函给沙溪二社与五凤村委会表示其参与华鼎公司合作建设涉案项目,沙溪二社和五凤村委会均未回函予以反对,应视为沙溪二社和五凤村委会认可金业公司与华鼎公司合作建设涉案商铺。华鼎公司对金业公司的债务是履行华鼎公司与沙溪二社签订的合作建设合同中产生的,属于华鼎公司履行合作建设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因此,沙溪二社和五凤村委会应就华鼎公司向金业公司返还投入涉案项目的投资款及由此产生的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金业公司要求沙溪二社和五凤村委会对华鼎公司因涉案土地合作开发建设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以沙溪二社及五凤村委会与金业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为由认定沙溪二社和五凤村委会不应对华鼎公司拖欠金业公司合作建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再审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据此,司法裁判应当恪守连带责任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适用准则,不得逾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由此可见,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特征在于“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从沙溪二社与华鼎公司签订的《合作建设开发合同》来看,该合同对合作项目的内容、合作方式、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以及项目成果的分配等进行了约定,体现了上述“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

1、关于共同投资。沙溪二社与华鼎公司约定以双方的名义在泰沙路地块合作开发建设商住楼及专业市场商铺,该行为是当事人为实现共同利益而建立的合作关系。《合作建设开发合同》约定了双方不同的出资方式,即沙溪二社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投入、华鼎公司则负责提供资金,故沙溪二社、华鼎公司具备共同投资的行为。

2、关于共享利润。双方在《合作建设开发合同》中约定,“项目建筑物建成后全部产权归甲方(即沙溪二社)所有”、“建成后的商住楼首层、专业市场商铺包括红线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带、地下室全层及退缩空地等属于甲方的产业全部由乙方(即华鼎公司)全权经营管理15年”等等,这是双方对共同开发的建筑物的权属、使用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的约定,是典型的实物分配方式,也是分享利润的一种形式。

3、关于共担风险。《合作建设开发合同》第三条约定,沙溪二社“负责属于甲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第四条约定,华鼎公司“负责该项目在建阶段和专业市场商铺经营中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按照合同自由的原则,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明晰各自的法律责任,但该约定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从沙溪二社与华鼎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目的出发,双方共同投资、共同分配或使用开发的房地产的同时也意味着对风险的共同承担,仅以《合作建设开发合同》在字面上没有约定“共担风险”即否定双方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性质,既不符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也与合同当事人共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真实意思表示相违背。

综上,二审判决认为沙溪二社与华鼎公司签订《合作建设开发合同》应认定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双方对外共同互负连带责任正确,该认定既有法律依据,也有相应事实佐证,应当予以维持。五凤村委会将涉案土地项目提供给沙溪二社使用,系涉案土地项目的受益人,应与沙溪二社共同作为合作方;华鼎公司的债务是基于履行其与沙溪二社签订的《合作建设开发合同》而产生,五凤村委会、沙溪二社应对华鼎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基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性,即“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至于五凤村委会、沙溪二社是否为金业公司的合同相对人,以及五凤村委会、沙溪二社在履行《合作建设开发合同》中是否存在过错,均不能成为其免于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抗辩事由,故本院对五凤村委会、沙溪二社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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