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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闫某以敲诈勒索形式实施的抢劫案

更新时间:2016-12-21   浏览次数:2438 次 标签: 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抢劫罪中的“胁迫”具有内容的暴力性与付诸实施的当场性,并当场获取财物。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不具有实施的当场性,否则即为抢劫罪。
【裁判要旨】逼迫被害人签订借据,后又当场实施暴力抢得财物,并挟持被害人去金融机构取款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敲诈勒索罪转化为抢劫罪)。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1)鼓刑初字第170号(2001年11月12日)
  二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徐刑二终字第2号(2002年2月8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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