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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房屋买卖合同判决解除后,当事人能否另案主张因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造成的契税损失?

更新时间:2016-12-22   浏览次数:3185 次 标签: 契税损失

文章摘要:

【要旨】契税损失属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损失范围,而非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判决解除后另案起诉赔偿契税损失的,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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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合同判决解除后,当事人能否另案主张因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造成的契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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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契税损失并非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损失范围。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时,可以请求判决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契税损失。房屋买卖合同判决解除后,当事人另案主张因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造成的契税损失,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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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损失属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损失范围,而非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判决解除后另案起诉赔偿契税损失的,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欧伟荣等与陈志亮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佛中法民五终字第1141号

【提示】房屋契税属于讼争房屋买卖合同损失问题,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就同一买卖合同纠纷的契税问题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应不再受理。

【裁判要旨】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选择了定金条款而未请求赔偿实际损失,应当视为其放弃了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实际损失的请求。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如违约金或定金不足以弥补相关损失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就讼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民三初字第319号案作出判决并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11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在319号案中,上诉人已就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选择了定金条款而未请求赔偿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视为其放弃了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实际损失的请求,故法院根据上诉人的请求判令50000元定金归上诉人所有。但在本案中,上诉人就同一买卖合同纠纷的契税问题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该房屋契税属于讼争房屋买卖合同损失问题,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的损失已通过319号案中没收被上诉人50000元定金而得到了补偿,上诉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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