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更新时间:2016-12-26   浏览次数:8121 次 标签: 自首 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

文章摘要:

【要旨】 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只有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才能构成自首;如果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不能成立自首。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才如实供述的,由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只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才能以自首论。

文章摘要2:

目录

问题 回目录

    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解答 回目录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的时间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

    因此,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应当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这个特定的时间界限内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才构成投案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因此,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成立自首的时间界限为“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如果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该犯罪事实同案犯已作供述并已经被公安机关所掌握,不能以自首论。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只有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才能构成自首;如果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不能成立自首。

    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才如实供述的,由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只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才能以自首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四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密文涛、李勇刚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认定的自首情节如何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1辑】

【要点提示】

  1.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直到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2.在只有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案件中,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如果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认定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例如对自首的认定,由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撤销的是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例如对累犯的认定,则应当相应减轻被告人刑罚。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03)仪刑初字第331号(2004年3月6日)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扬刑一终字第029号(2004年4月23日)

上一篇:   

下一篇: 2016惠民12.26-1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