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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行为人本来没有犯罪意图,因特情引诱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构成犯罪?

更新时间:2016-12-27   浏览次数:3467 次 标签: 特情引诱 犯意引诱 数量引诱 机会引诱

文章摘要:

【要旨】行为人因“机会提供型”特情引诱而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认定构成犯罪。行为人因“犯意诱发型”特情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构成犯罪,但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实施其他具体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不构成犯罪。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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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人本来没有犯罪意图,因特情引诱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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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情引诱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两种类型:

    “机会提供型”是指被诱惑者已有犯罪倾向及意图,诱惑者只是强化其固有的犯罪意图,促使其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对于“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并未诱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但在量刑时,应结合具体案情,对因诱惑因素而加重的犯罪情节部分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一般不应判处最重之刑。

    “犯意诱发型”是指诱惑者对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诱惑,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付诸实施。对于“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由于其实质上是借诱惑侦查之名行制造犯罪之实,属于“制造犯罪”,侦查方式不具有合法性,一般情况下不应允许,依法应当宣告行为人无罪。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 2008年12月1日)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对于毒品犯罪,即使是“犯意引诱”,也应当认定构成犯罪,但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因此,行为人本来没有犯罪意图,因特情“犯意引诱”而实施犯罪具体行为的,除毒品犯罪应当认定构成犯罪外,其他犯罪应当认定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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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人因“机会提供型”特情引诱而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认定构成犯罪。行为人因“犯意诱发型”特情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构成犯罪,但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实施其他具体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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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晴兰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犯意诱发型”案件如何处理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04号】

【裁判摘要】被告人并没有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犯意,公安机关在未掌握被告人有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事实的情况下,派侦查人员主动引诱被告人向其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被告人才以中介人身份参与熊掌的交易,其从中获取的介绍费仅为20——30元。侦查机关以引诱的方式收集证据,有悖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收集的证据具有非法性,其证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提出侦查人员以诱惑侦查手段引诱上诉人实施的行为不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辩解有理,予以采纳,并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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