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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承运人预谋非法占有被承运货物,在履行承运合同过程中偷偷将承运货物调包,构成盗窃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更新时间:2017-01-01   浏览次数:3304 次 标签: 合同诈骗罪 盗窃罪

文章摘要:

【要旨】承运人预谋非法占有被承运货物,在履行承运合同的承运过程中为非法占有财物而偷偷将承运货物调包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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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目录

    承运人预谋非法占有被承运货物,在履行承运合同过程中偷偷将承运货物调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解答 回目录

    被告人在取得承运货物后即取得财物的控制权,其本人作为财物的监管人,发生财物损失的责任归其承担。被告人使用以假乱真调包行为,促使收货人、被害人产生货已按质按量收到的错误认识,正是因为这一错误认识,被告人才顺利获得了对涉案财物的控制权。被告人的行为在本质上符合诈骗的特征,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因此,承运人预谋非法占有被承运货物,在履行承运合同的承运过程中为非法占有财物而偷偷将承运货物调包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张海岩等合同诈骗案——承运过程中承运人将承运货物暗中调包的行为如何定性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07号】

【问题提示】承运人预谋非法占有被承运货物,在履行承运合同过程中偷偷将承运货物调包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承运人预谋非法占有被承运货物,在履行承运合同的承运过程中为非法占有财物而偷偷将承运货物调包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类犯罪。

【裁判规则】本案被告人事先预谋利用承运豆粕的机会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的故意非常明显。在合同具体履行过程中,被告人采用偷偷调包的方法,即在被害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价值较低的货物换取价值较高的货物,同时使用了秘密窃取手段和欺骗手段。由于被告人在取得承运货物后,即取得财物的控制权,其本人作为财物的监管人,发生财物损失的责任归其承担。对于被害人而言,财物无论实际转移至何处,其与被告人之间的占有关系未发生根本的变化。质言之,被告人秘密窃取的相当于自己的财物。因此,该情况下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从行为手段分析,真正促使被告人成功获取财物的关键是在收货环节。因为被告人所使用的以假乱真调包行为,促使收货人、被害人产生货已按质按量收到的错误认识,正是因为这一错误认识,被告人才顺利获得了对涉案财物的控制权。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在本质上符合诈骗的特征,应当定性为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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