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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0-10-05   浏览次数:4834 次 标签: 别除权 优先受偿权 行使期限 起算点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破产案件 企业破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解除

文章摘要:

指导案例73号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裁判要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文章摘要2:

【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实际解除,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