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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权利人

更新时间:2021-03-07   浏览次数:5775 次 标签: D16 D1045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 赔偿权利主体 间接受害人 近亲属 无名死者 身份不明

文章摘要: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问题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伤(未致残、死亡),谁作为赔偿权利?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问题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未死亡)的,谁作为赔偿权利?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问题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死的,谁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问题4:胎儿能否作为赔偿权利人?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1)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2)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不再规定“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1.直接受害人;

2.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1)配偶、(2)父母、(3)子女、(3)弟姐妹、(4)祖父母、(5)外祖父母、(6)孙子女、(7)外孙子女为近亲属(民法典第1045条)。

赔偿权利人范围 回目录

赔偿权利人分为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包括三个层次:

1.直接受害人(1种):直接受害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性质:直接受害人为当然的赔偿权利人)。

直接受害人范围: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伤、残或者其他损害(未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

A.直接受害人是当然的、唯一的赔偿权利人;

B.被扶养人和近亲均不是赔偿权利人,无权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

(2)受害人因伤后死,死前因抢救而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受害人本人为赔偿权利人:

A.属于其身体权而非生命权遭受侵害而主张权利;

B.可以继承。

【提示】直接赔偿权利人包括:

①未成人和精神病人为直接赔偿权利人;

②为死者送葬、治疗而遭受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死者近亲属为直接赔偿权利人。

2.间接受害人(2种人):间接受害人是指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间接受害人范围: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1)法定被扶养人(不包含事实上有扶养关系的人);

【解读】 法人被扶养人已经被近亲属范围所涵盖。

(2)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提示】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为成年人和成年近亲属。

①未成年人:不要求被抚养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A.未成年子女;

B.父母死亡、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

②成年近亲属:要件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A.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父母;

B.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C.子女已经死亡、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D.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 回目录

1.直接受害人因死亡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间接受害人(法定被扶养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

3.间接受害人也只有在直接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才能充当赔偿权利人。

问题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伤(未致残、死亡),谁作为赔偿权利?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回目录

答: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伤(未致残、死亡)的:

1.赔偿权利主体:

(1)直接受害人本人是赔偿权利人,有权作为原告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2)受害人的近亲属(包括被扶养人)不是赔偿权利人,不能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

2.直接受害人致伤的损害赔偿包括两个方面7个项目:

(一)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

(1)医疗费;

(2)护理费;

(3)交通费;

(4)住宿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必要的营养费;

(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误工费)。

【提示】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致伤(未致残/死亡)的损害赔偿包括7个项目:①医疗费;②误工费;③护理费;④交通费;⑤住宿费;⑥住院伙食补助费;⑦必要的营养费。

问题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未死亡)的,谁作为赔偿权利?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回目录

答: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未死亡)的,直接受害人本人是赔偿权利人,有权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受害人的法定被扶养人和近亲属等其他人均不是赔偿权利人、无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未死亡)的损害赔偿共11个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必要的营养费;

(8)残疾赔偿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1)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2.其中,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收入,共7个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必要的营养费。

3.其中,受害人因残疾而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损失,共4个赔偿项目:

(1)残疾赔偿金;

(2)残疾辅助器具费;

(3)被扶养人生活费;

(4)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提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①性质为“受害人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②既然是“收入损失”,赔偿权利人应当是直接受害人本人,而非法定被扶养人。

问题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死的,谁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回目录

答: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死的,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包括法定被扶养人)是赔偿权利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死的损害赔偿包括两个方面11个项目(受害人未经抢救即死亡的,只赔偿第2方面4个项目的合理费用):

1.直接受害人因伤后死,死前因抢救而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应当按照第5条规定予以赔偿,共7个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必要的营养费。 

【提示】直接受害人死前因抢救而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①在性质上属于直接受害人因身体权(非生命权)遭受侵害而产生的赔偿费用请求权(债权),可以依法继承。

②因此,赔偿权利人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适格原告是死亡受害人近亲属当中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

2.因受害人死亡赔偿的合理费用,共4个赔偿项目:

(1)丧葬费;

(2)被扶养人生活费;

(3)死亡补偿费;

(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提示】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致死的损害赔偿共11个项目:①医疗费;②误工费;③护理费;④交通费;⑤住宿费;⑥住院伙食补助费;⑦必要的营养费;⑧丧葬费;⑨被扶养人生活费;⑩死亡补偿费;⑾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解读】

①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致死的赔偿权利人:

A.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B.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适格原告必须具备对上述赔偿项目“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条件。

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他原因(非因伤)死亡的:

A.赔偿权利人是对死亡的受害人享有继承权的近亲属;

B.按照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伤、致残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  

问题4:胎儿能否作为赔偿权利人? 回目录

答: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作为赔偿权利人。

怀孕期间胎儿受到的侵害只能视为对其母亲的侵害,胎儿母亲是赔偿权利人。

胎儿出生后如果是活体即成为婴儿,婴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且对其在胎儿期间受到的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具有溯及力,可以追溯到胎儿期间行使。

因此,婴儿对于其出生前自身受到损害的,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婴儿对于出生前的胎儿期间父母亲因侵权死亡的,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死亡受害人近亲属)享有抚养费请求权。

婴儿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由婴儿本人享有并行使;但在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代为行使。  

【提示】

①胎儿区别于婴儿:

A.胎儿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是赔偿权利人;

B.婴儿是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

②出生后的婴儿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由监护人代为行使),且可以追溯到胎儿期间。

③对于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且诉讼开始前或者诉讼结束前仍未出生的,如何保护将来的婴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目前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的做法是,或者推迟整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待胎儿出生后确定其所受的实际损害,然后一并审理;或者对其他受害人的请求先行审理判决,待胎儿出生并确定其损害后另案处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一般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为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为受害人的近亲属:

A.人身权益损失:遭受人身权益损失的人必然是人身侵权的直接受害人,残疾金的赔钱请求权人为直接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请求权人应当是作为死者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B.因人身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由直接受害人预先支持;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应当由直接受害人作为请求权人主张赔偿;丧葬费损失的请求权人为死者的近亲属。

C.精神上损害:未造成死亡的人身侵权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为直接受害人;造成死亡的人身侵权中,死者近亲属作为请求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以金钱方式赔偿精神损失。

②间接受害人的法律地位:

A.具有独立请求权;

B.请求权内容:因直接受害人伤残、死亡而蒙受生活资源扶养费、扶养费和赡养费等损失。 

陈其象律师提示2:赔偿权利人 回目录

①赔偿权利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法定被扶养人和其他近亲属)。

②赔偿权利人只解决哪些人可以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人范围问题:

A.赔偿权利人并非都是适格原告。

B.具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格原告应当根据请求赔偿的项目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标准进行审查确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3:检察机关不是赔偿权利人 回目录

检察机关不能代替无名死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王海明交通肇事案)。

陈其象律师提示4:非自然人不能作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人 回目录

①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侵权的权利,故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的,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

②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将第一条修改为: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23【无名死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35、侵权行为造成流浪乞讨等身份不明人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6.鉴于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当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但其为死者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总则》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新增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47.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五、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顾X、张X诉肖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提示】因交通事故出生后即死亡的早产儿父母是否有权要求死亡赔偿?

裁判规则】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早产的结果发生有前因后果的关联性。婴儿虽为早产儿,但其出生后有心跳,具有生命体征,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荥经县社会福利院诉陈端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受害人由福利院收养,终身未婚,无子女,无其他近亲属,且属肢体残疾二级。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福利院作为孤老残幼的法定收养单位,在履行扶养义务同时,也应享有相对的权利。受害人死亡后存在赔偿权利而又没有近亲属可以主张该权利的情形下,基于福利院在受害人生前对其履行了扶养和照顾义务,所以有权就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赔偿而应得到的赔偿金提出请求。因此,福利院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诉讼主体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荣县度佳镇人民政府诉叶芳、叶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提示】政府有权就其辖区内五保户的死亡事宜向事故责任人索赔。

裁判规则】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十六周岁的村民,国家出台的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保证其衣食住行、生活所需以及丧葬事宜等,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虽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五保户之间无任何身份关系,但负有供养职责。从道德救济的角度来讲,政府是可以代五保户亲属之位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五保户因交通事故被撞伤死亡,对其履行供养义务职责的政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交通事故责任人及承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市江津区塘河镇中心敬老院诉朱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养老机构可作为五保户死亡损害赔偿纠纷的原告

裁判要旨】无近亲属的五保户与养老机构签订的供养协议视为遗赠扶养协议,养老机构依扶养关系取得近亲属的法律地位,其有权就五保户的死亡损害赔偿(含死亡赔偿金)向法院起诉。

·高淳县民政局诉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6期(总第128期)】

提示】政府民政部门不具有作为身份不明死亡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权利人的主体资格。

裁判摘要】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受害人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部门刊发启示未发现其近亲属,政府民政部门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民政部门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与案件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其法定职责不包括代表或代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民事诉讼,故民政部门不是案件的适格诉讼主体,其起诉应依法驳回。 

·焦银芝交通肇事案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主体资格)

【提示】行为人犯交通肇事罪造成身份不明的被害人死亡的,民政局不是附带民事诉讼的适格原告,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林玉暖诉张建保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问题提示】对第三人间接损害,法律无规定时如何填补法律漏洞?

【要点提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间接受害人仅指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其生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残疾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但在解释上,可以允许健康权受损的间接受害人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许景敏等诉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总第188期)】

【裁判摘要】在旅行合同关系中,旅行社通过第三人协助履行合同义务的,该第三人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除游客直接与该第三人另行订立合同关系外,该第三人如有故意或过失侵害游客合同权益的行为,旅行社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裁判规则】本案是侵权之诉,原告方系死者周继德的近亲属,其作为受害人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