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相抵规则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概述 回目录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概念 回目录
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扩大有过错的(一般侵权为故意、过失,特殊侵权为故意、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的制度。
过错(一般)侵权领域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删除】 第1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1.扩大了民通131条适用范围:
(1)损害的发生;
(2)损害的扩大。
2.扩大了民通131条损害结果分担:
(1)可以减轻;
(2)可以免除。
3.免责限制条件:侵权人因重大过错(故意、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1)对于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加害人为故意,受害人为过失,应限制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应由加害人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2)对于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加害人为重大过失,受害人为一般过失,应限制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应由加害人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领域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删除】 第2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1.受害人只有一般(轻微)过失的,赔偿义务人不免责:不能成为免除、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
2.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
(1)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2)不能成为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
3.受害人有故意的:
(1)赔偿义务人完全免责;
(2)可以成为免除赔偿义务人的全部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
过失相抵实现要件:过失相抵由法院依职权适用 回目录
1.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2.被侵权人对其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有过错(主观条件);
3.被侵权人实施了不当行为(客观条件);
4.受害人的不当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
5.侵权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可抵性(仅限于损害赔偿责任);
6.受害人有过失相抵能力(通说认为无需考虑过失相抵能力)。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受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②法院可以依职权减免;
③损失的分担标准:
A.受害人的过错程度;
B.在双方过错程度相当时依据原因力的大小。
陈其象律师提示2:特异体质不得适用过错相抵规则 回目录
过失相抵规则是两个过错行为造成损失的相抵。特异体质不是行为,更不是过错行为,不能适用过错相抵规则。
陈其象律师提示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的混合过错规则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0条【删除】 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混合过错规则的适用前提之一是非违约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而非损害的扩大有过错(应适用减轻损失规则)。
②混合过错规则适用于仅发生一个损害,不同于《合同法》第120条规定的双方违约适用于发生两个损害(相互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删除】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混合过错规则】【删除】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23【损益相抵规则】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提示】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财产仅限于死者遗产。医疗费、丧葬费等死者亲属实际支付的费用以及子女抚育费、死亡赔偿金等均非死者遗产,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