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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

更新时间:2023-07-28   浏览次数:5244 次 标签: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共同侵权 D1168【共同侵权】 D1169【教唆侵权、帮助侵权】 D1170【共同危险行为】

文章摘要:

共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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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1.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

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主观或者客观的关连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特征 回目录

1.加害主体复数性:行为人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

2.主观过错共同性(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或者行为的共同性(侵权行为直结合性);

3.致害结果同一性:发生同一损害结果;

4.行为原因关系性: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判断标准 回目录

1.主观说(意思联络说):认为共同侵权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为必要条件。

(1)意思联络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是指各个行为人对损害后果都具有共同的可预见性,但因疏忽或者过于自信等原因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

(2)主观说的缺陷在于意思联络在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方法上尚不能客观化,证明难度难以克服。

2.客观说:按照客观说,共同侵权的成立不以加害人主观有意思联络为要件,只要损害结果同一(数行为客观上相互结合发生同一不可分的损害结果)就能成立共同侵权。

(1)客观说使得共同侵权范围扩张过宽,不当扩大了连带责任范围;

(2)客观说使得有意思联络各自造成个别损害的本来意义上的共同侵权被排除在共同侵权之外,不当缩小了共同侵权类型范围。

3.折中说:要求各加害人均有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过错,并且数个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并共同构成致损发生的原因(原因力不可分)。

4.兼指说(意思关联与行为关联共同兼指说):认为共同侵权之“共同”兼指意思关联共同及行为关联共同。

(1)意思关联共同:是指共同故意致人损害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

(2)行为关联共同:是指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解读1】 

(1)《民法通则》第130条没有指明是意思关联共同还是行为关联共同。

(2)《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删除】 采取:

A.意思关联共同说(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共同侵权/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B.行为关联共同说(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共同侵权/存在行为上的关联性和结果上统一性的共同侵权)。

(3《侵权责任法》第8条(经第10条、第11条排除规定)系指狭义共同侵权,采取意思关联共同说[采主观说:只采纳主观过错说(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没有采纳传统民法的意思联络说]:

A.限于意思关联共同(共同故意、共同过失)的主观共同侵权,应以行为人之间有意思联络(共同过错、主观共同)为必要要件;

B.不认可行为关联共同侵权的客观共同侵权:对分别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原则上按照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第12条)/例外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第11条)。

【解读2】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删除】 第1款首次明确了共同侵权“共同性”的认定标准为“共同过错说+共同行为说”:

(1)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共同故意、共同过失);

(2)共同行为说:认为共同行为是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

共同侵权行为类型 回目录

共同侵权行为类型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

1.共同加害行为:

(1)有意思联络(共同故意、共同过失)的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过错(共同故意、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2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

(1)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个行为人应当依照共同侵权行为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免责)。

(3)高空抛物行为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A.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楼全体居民具有“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意思联络”并实际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此类纠纷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B.不能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裁判案件。

数个侵权行为的间接结合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回目录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但属于共同致损行为)。

1.行为构成要件:

(1)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

(2)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

(3)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2.按份责任: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以过错程度、原因力(主、次原因)为原则;

(2)以推定承担同等责任为例外。

《侵权责任法》规定共同侵权行为类型 回目录

1.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即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

(一)坚持主观的关联共同性,即数人基于主观上的关联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二)狭义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加害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可以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即存在共同侵权人;

(2)加害行为的协作性:是指加害人之间存在互相利用、彼此支持的行为分担;

(3)主观意思的共同性:是指意思关联共同,即共同故意、共同过失;

(4)损害结果的统一性: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是与共同意思相统一的整体;

(5)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6)受害人具有损害。

2.客观关联共同侵权:客观关联共同的共同侵权是指数人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用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1条/行为关联的共同侵权行为)。

(1)坚持客观关联的共同性;

(2)构成要件:

A.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B.造成同一损害;

C.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共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回目录

1.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侵权的行为人之间对于受害人负损害赔偿的连带债务:  

A.连带债务对外效力(可分之诉):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解读】我国民事诉讼理论认为,对于共同侵权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不可分之诉),将选择权的实现后置到连带债务经诉讼确定后的执行阶段。 

B.连带债务对内效力(追偿权):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指各加害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及与有过失的轻重)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2)受害人对全体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享有请求给付一部或者全部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权。

2.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整体性:

(1)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

(2)整体性是法定责任,行为人之间不得通过内部约定而改变连带责任的性质。

对共同侵权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回目录

1.必要共同诉讼: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2.对部分共同侵权人免责的相对效力说:

(1)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其他共同侵权人免责(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A.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B.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2)法院释明义务:

A.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

B.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条、第58条-60条、第63条、第65-67条、第70-72条规定了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情形(必要共同诉讼),并未对共同侵权之诉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作出明确规定。

【解读2】《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改变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1)法院应尊重被侵权人的请求选择权,仅列其起诉的对方为被告;

(2)法院不应当追加被侵权人未起诉的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也不应支持被起诉的被告提出的追加当事人的请求。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共同过错(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是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和伦理基础(主观标准):

A.行为人都认识到行为结果的发生;

B.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行为指向。

②共同侵权认定:

A.只要伤害行为是在共同故意目的范围之内,共同侵权人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B.事先共谋实施侵害行为,嗣后反悔未到场或者声明不愿参加实施侵害行为,仍应认定为共同侵权人,对损害结果负连带责任;

C.共同侵权人之一人的行为超越共同计划,其他共同侵权人不能在共同侵权的目的范围内合理的预见行为的,为非共同侵权;

D.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中,只要能够证明数行为人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能够成立共同侵权。

③《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采取主观说(未采纳客观说),构成共同侵权以共同行为人的意思联络、共同认识为必要:

A.一般侵权责任中,经由意思联络、共同认识当然成立共同侵权行为;

B.严格责任特殊侵权中,只要能够证明数行为人存在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依法律规定能够成立共同侵权。

④《侵权责任法》对扩大连带责任适用范围持谨慎态度,其价值取向更注意责任承担与主观过错的统一,因而对共同侵权的“共同性”要件采取了严格立场:

A.共同过错是共同侵权的基石:只认可有意思联络的主观共同侵权;不认可行为关联共同的客观共同侵权(区别于人损司法解释规定);

B.共同侵权责任应当彻底贯彻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判断共同侵权行为成立要件、归责最终要件。

⑤虽未构成共同侵权,但未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与内蒙古华美牧工商联合总合同、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会计师事务所、呼和浩特汽车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在本判决中认为,当地政府在本案侵权纠纷中,虽然对30家上诉人没有与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形成共同的意思联络,不构成侵权的共同故意。但因其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授权委托承建、不实扩大宣传、提供虚假投资证明以及提供经济担保等行为,客观上为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因此,其应对侵权行为人对30家上诉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侵权、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删除】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删除】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10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与海南正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联营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对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认定

【本案要旨】虽然海南工行为收回贷款,同意华琼公司以查封的土地与正兴公司“联营”,并以“联营”收取的转让款偿还借款,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海南工行与华琼公司有共同向正兴公司隐瞒土地被查封的事实的合意,不能认定海南工行与华琼公司对正兴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但是,海南工行对正兴公司的损害负有一定过错责任,故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侵权法上行为的违法与否并不以行为的性质为标准,而是行为人在行为实施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并造成他人损害为违法判断标准。任何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必须对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不能为自身权利的实现而无视他人合法权益的存在。

·侵权行为中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认定——海南一中院判决许坤福等诉朱海林等道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但各行为并非都能直接或者必然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发生,其中某些行为只是为另一个行为直接或者必然导致该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此种数人侵权行为应属间接结合,不构成共同侵权。

·孙秀香诉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海安县分公司、金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

·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等与上海通海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①侵权赔偿金的利息支付时间计算点从支付赔偿金之日计付。

②涉及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本金的,不应当将利息作为当事人的损失,按照过错程度确定相应的比例由双方当事人负担。

③认定构成法人共同侵权的行为关联性的标准:多个法人从事的不同行为对造成他人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密切联系,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并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各自的行为均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构成法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会议纪要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时形成的书面文件,只要所记载的内容真实地反映了会议协商的事项,没有证据推翻记载的内容失实,则会议纪要记载的事项可以作为确定有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依据。本案中,《会议纪要》由各家单位与会代表签名,且写明协商达成的意见,当事人的代表也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当事人以该《会议纪要》上的签名仅是会议签到,不是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没有加盖法人章,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为由,否认该《会议纪要》内容的效力,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要旨】会议纪要可以归入《合同法》第11条规定的“等”的范畴。

·杨劼诉王磊等在共同玩耍中翻墙进入大华无线电厂内寻得易燃品后点燃取乐被烧伤人身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多个未成人玩火,致其中一名未成年人受伤的,其他未成年人应在扣除受害人自身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云英等诉厦门悦声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张建富、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问题提示】人身损害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之间的“私了”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要点提示】当事人之间的“私了”协议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依法可撤销的事由,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认定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共同侵权人之一通过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后的连带责任——以通过合法的协议方式履行赔偿义务的侵权人,无须再与其他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春芳、李新华诉新疆昌吉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昌吉市三工镇中心学校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问题提示】在多因一果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应如何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有无和大小?

【要点提示】

因果关系是人身侵权责任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之一。法官在审理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应按照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作出判断。

在共同侵权责任中,确定各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为准进行衡量。

·李金森诉许昌市名伦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要点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以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均可以构成共同侵权。但是,如果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本案空调漏电致人死亡,是行为人的两个过错间接结合造成本案的损害后果:一是作为依法核准经营的精修站,派去为名伦公司移机的工作人员没有电工证,也没有经过上岗培训,在移机过程中没有按照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导致漏电,这是精修站的过错;二是名伦公司在被告知空调漏电后,没有及时采取维修或其他有效防范措施,这是名伦公司的过错。原审判令名伦公司作为空调的产权人承担责任,是基于名伦公司是空调的产权人,且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但其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精修站进行追偿。原审没有追加精修站参加诉讼并无不当。

·王静霞诉南金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

【裁判规则】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要件为:各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均为直接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加害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直接结合;损害后果同一。

·吴宇彤诉匡伟、杨磊、丁泽宇、高邮市临泽镇中心小学人身损害赔偿案

(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

·焦建军与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侵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11期(总第193期)】

【裁判摘要】

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辅助人所提供的食宿、交通运输等服务系旅行社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义务的延续,应认定为是代表旅行社的行为,旅游辅助人的侵权行为可直接认定为旅行社的侵权行为。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旅游者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旅行社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应承担连带责任。

·马旭诉李颖、梁淦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年第1期(总45期)】

【裁判摘要】两被告手持并燃放烟花,造成原告右眼伤残,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连带责任(表明司法部门对共同侵权之构成要件客观说的支持,认为共同侵权之构成要件不以加害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委必要)。

·谈凤秀诉上海巴士一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甄别与责任承担

【要点提示】根据数个侵权行为系直接结合或间接结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可区分为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又称客观共同侵权)和多因一果侵权,前者各侵权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者各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正确区分二者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比较分析了两种侵权形式的涵义、特征等,并重点阐述了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甄别方法以及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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