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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1-11-01   浏览次数:6093 次 标签: 定作人责任 D1193【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文章摘要: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承担过失相应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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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承担过失赔偿责任 回目录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

1.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承担过失相应赔偿责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定作人具有完全过错而承担人无过错的:

A.定作人承担完全的替代赔偿责任(不享有追偿权);

B.承揽人不承担责任。

(2)定作人、承揽人双方具有共同过错的:定作人与承揽人构成共同侵权、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解答 回目录

问: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需要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答: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只承担对定作、指示、选任的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

1.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没有过错的:

(1)定作人不是赔偿义务人;

(2)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具有过错的:

(1)定作人是赔偿义务人,承担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

A.定作人完全过错的,定作人承担全部责任;

B.定作人部分过错的,定作人承担部分责任。

(2)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

A.定作人是赔偿义务人(被告);

B.定作人按照其定作、指示、选任的过失承担全部、部分的赔偿责任。

(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A.定作人和承揽人都是赔偿义务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定作人的内部责任份额按照全部过失还是部分过失承担全部责任或者部分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承揽关系的定作人和承揽人是经济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关系。

②定作人如果不存在定作、指示、选任过失,则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删除】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周开凤等诉宜昌县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4期】

【提示】公平原则:承揽人遭受损害,双方均无过错,定作人可给予一定补偿。

【裁判意旨】

①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约定的印刷及悬挂标语工作,双方不能形成雇佣法律关系。

②承揽人在悬挂过程中,将积满灰尘的采光玻璃按照一般常识判断为水泥平台,导致发生坠落身亡的事故,承揽人和定作人都没有过错。承揽人在为定作人提供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害,定作人可依公平原则给予一定补偿。

【裁判摘要】何涛自称经营者与被告建设局就印制悬挂标语一事达成口头协议,双方之间形成了加工承揽的法律关系。建设局是定做人,何涛是承揽人。承揽人虽为定做人完成预先约定的工作,但不是受雇于定做人,因此不能形成雇佣的法律关系。何涛印制及悬挂标语,是其作为承揽人应尽的义务。在悬挂过程中,由于何涛将积满灰尘的采光玻璃按照一般常识判断为水泥平台,以致发生了坠落身亡的事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何涛和建设局都没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何涛是在为建设局提供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害,建设局可依公平原则给予一定补偿。三原告认为何涛与建设局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何涛在劳动中遭受的损害应当由雇主建设局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窦财福诉被告王家赞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问题提示】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在受害人伤情恶化,原赔偿额无法弥补受害人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作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撤销该协议?

【要点提示】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当事人有权要求撤销;定做人对承揽人的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绪德、韩连英诉王超、桓台县交通局运输服务部人身损害赔偿抗诉案  

【要点提示】驾驶员在车辆出现故障后,找经营汽车维修部的一方维修,维修方依据自己的技术和设备,独立完成并交付成果,由定作人支付一定报酬,双方系承揽关系。在此过程中承揽人发生人身损害的,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判断双方过失时应根据各方当事人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决定过失的轻重。

【裁判意见】因本案申请再审人未审查车辆维修点的维修资质,且维修前超载驾驶,其行为存在明显过失,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马立功诉刘振举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定作人与承揽人应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定作人提供的工作现场用电管理混乱,与其他原因共同导致承揽人的雇工触电身亡,定作人与承揽人应负不真正连带侵权赔偿责任。雇主也即承揽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定作人应根据原因力的大小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肖某某、杜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黔06民终778号

【裁判摘要】二审裁判方法——排除合同关系(雇佣还是承揽)对案件的干扰,直接解决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一审认定肖某某与杜某某之间为承揽关系,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该认定正确。而对于从事农村房屋的翻瓦工作是否需要专业资质及持证上岗的问题,相关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一审以“肖××选择不具有相关资质的杜典兴为其翻瓦导致事故发生,在选任上有一定过失”为由确定肖某某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根据本案事实,杜某某上下房顶的楼梯工具为肖某某提供,杜某某翻瓦所需的新瓦由肖某某一方传递致房顶,肖某某一方传递新瓦时也使用该楼梯。可见,双方实际上存在一定配合协助关系。在翻瓦过程中,杜某某从房顶上下楼梯时不慎摔下房屋受伤,事件的发生主要责任在杜某某自己。肖某某作为房主,是翻瓦事项的受益人,且双方事实上形成了协助配合关系。基于以上情况,肖某某对杜某某具有安全注意提示义务。由于肖某某未完全尽到以上协助配合及安全注意提示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肖某某对杜某某受伤的后果应当承担适当责任。本院确定肖某某承担杜某某各项损失111,603.52元的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杜某某22,320元(111,603.52元×20%),同时肖某某已付的4,100元应予扣除,故肖某某还应赔偿18,220.7元(22,320元-4,100元)。

【注解】(1)定作人不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定作人责任;(2)本案定作人与承揽人事实上形成配合协助关系,具有安全注意提示义务,定作人(配合人)未尽安全只有提示义务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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