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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更新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397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6)残疾金;(7)残疾辅助器具费;(8)被扶养人生活费;(9)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10)丧葬费;(11)死亡赔偿金;(12)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13)精神抚慰金

文章摘要2:

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方式——60元/天×住院天数
主要证据——医疗病历资料(能够证明住院天数)等。
相关规则——住院伙食补助费仅指住院期间,不包括门诊治疗。
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营养费
计算方式——
有营养期鉴定意见:30元/天x营养期+若构成伤残等级,每一级伤残等级以1000元内酌定(逐级递增,总额不超过10000元)。
无营养期鉴定意见:
未住院;原则上不支持营养费,但1.有医嘱证明确需加强营养的,以500元内酌定;但2.构成伤残等级,每一级伤残等级以1000元内酌定(逐级递增,总额不超过10000元)。
住院治疗:
为未构成伤残等级:30元/天x住院天数(总额不超过1000元)+出院后医嘱中有加强营养的,以500元内的定。
构成伤残等级:30元/天x住院天数(总额不超过1000元)+每一级伤残等级以1000元内酌定(逐级递增,总额不超过10000元)。
主要证据——医疗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的医嘱、鉴定意见等。
相关规则——按照有营养期鉴定意见与无营养期鉴定意见二种情形分别计算营养费,二种情形不能累加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

目录

一、医疗费 回目录

医疗费如何计算? 

二、误工费 回目录

误工费如何计算?

三、护理费 回目录

护理费如何计算?

四、交通费 回目录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3.一般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支付。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 回目录

1.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1)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期间原则上是住院期间;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提示1】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提示2】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标准(2014年),福建省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33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100元。

2.住宿费、伙食费 :住宿费和伙食费包括转院治疗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和外地治疗的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两种。

(1)转院治疗的住宿费和伙食费:指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

A.赔偿前提条件: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

B.赔偿客观条件:具有不能住院的客观原因;

C.赔偿限制条件:受合理部分的限制。

(@)外地治疗的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受害人在外地治疗,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也应该予以赔偿。

【提示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提示2】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标准(2014年),福建省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33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100元。

3.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1)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营养费的给付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营养费:

A.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

B.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残疾金 回目录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基本年限20年)。

1.收入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伤残等级系数: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3.赔偿年限: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1)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2)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残疾赔偿金的调整: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

(2)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 回目录

1.“普通适用”原则: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普通原则:指配置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适用原则(两个测试标准):

A.确实能起功能补偿作用;

B.符合稳定性、安全性要求。

2.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3.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回目录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

1.收入标准:收入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伤残等级系数:伤残等级系数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3.赔偿年限: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A.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B.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被扶养人范围:

(1)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2)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5.被扶养人生活费分摊:

(1)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2)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提示】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九、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回目录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十、丧葬费 回目录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没有城乡区别)。

【提示】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个月。  

十一、死亡赔偿金 回目录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

1.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2.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提示】

①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得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继承丧失说)。

②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A.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B.死亡赔偿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

十二、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回目录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十三、精神抚慰金 回目录

精神抚慰金计算。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②“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③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的收入标准:

A.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B.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④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基准地:

A.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

B.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2 回目录

①人身损害多个赔偿赔偿项目(尤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抚养费等)的计算标准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有关。

②受诉法院可以是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所在地法院。

③对于被告所在地与侵权行为所在地不在同一个省份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应当选择“就高不就低”法院起诉才有利。

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回目录

计算方式——60元/天×住院天数

主要证据——医疗病历资料(能够证明住院天数)等。

相关规则——住院伙食补助费仅指住院期间,不包括门诊治疗。

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营养费 回目录

计算方式——

有营养期鉴定意见:30元/天x营养期+若构成伤残等级,每一级伤残等级以1000元内酌定(逐级递增,总额不超过10000元)。

无营养期鉴定意见:

未住院;原则上不支持营养费,但1.有医嘱证明确需加强营养的,以500元内酌定;但2.构成伤残等级,每一级伤残等级以1000元内酌定(逐级递增,总额不超过10000元)。

住院治疗:

未构成伤残等级:30元/天x住院天数(总额不超过1000元)+出院后医嘱中有加强营养的,以500元内的定。

构成伤残等级:30元/天x住院天数(总额不超过1000元)+每一级伤残等级以1000元内酌定(逐级递增,总额不超过10000元)。

主要证据——医疗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的医嘱、鉴定意见等。

相关规则——按照有营养期鉴定意见与无营养期鉴定意见二种情形分别计算营养费,二种情形不能累加计算。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8.2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二十三条10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11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12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13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14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15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3期】

  【裁判摘要】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

  (本裁判意见改变了现行损害赔偿制度均以死者去世当时的情况作为赔偿计算标准的做法,使得死者死亡时未实际扶养、将来可能扶养的人成为被扶养人)

  第二十九条17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第三十条18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应以扶养人即受害人的身份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采继承丧失说】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①扶养人(即受害人)的“城镇”或“农村”居民身份状况是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基准;

②假如根据被扶养人的身份来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当被扶养人有数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年赔偿总额累计显然出现了毛段,而根据扶养人的身份来确定则无问题。

③由于残疾或者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确定的基准应当一致,仍应依据扶养人即受害人的身份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许中年诉淄博市临淄春光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载《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张新炳诉胡建威等四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在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断“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时,要兼顾到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在将户籍作为主要标准的同时,将居住区域、收入来源等因素作为斟酌标准。

·2569骆某某、汤某某等与马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1302民初2569号

【裁判摘要】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人无须赔偿受害人家属处理丧事人员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爱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并且赔偿项目中删除了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这一项。我国对丧葬费的规定实行定额赔偿的方案,即丧葬费是安葬死者所花的费用,包括安排死者生前好友、亲属遗体告别租赁场地的费用,为死者整理仪容、火化、运尸、冷藏、骨灰寄存,购置墓碑花费;准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者购置墓地(符合政府规定的标准)、购买棺材、为死者丧葬的花费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即属于丧葬费支出,故不宜再单独请求。


上诉人兰罗招在司法鉴定中没有对自己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鉴定,仅对伤残情况区分等级,致使原审无法认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举证不能。

——《兰罗招诉郑细松雇员受害赔偿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民终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载《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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